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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效能监察。各地(市)、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做出规定。同时,就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程序、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做出规定。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使效能监察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认真受理投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效能投诉受理机制,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畅通电话、信函等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就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办理方式、时限以及对投诉人答复的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严格按照信访举报程序进行处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需要转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办理的,要跟踪督查调查处理结果。对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效能的行为,应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逐步规范组织处理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五)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各单位要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效能投诉中心的建立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监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