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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运输该项货物的确切危险性质的举证责任,应由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承担。 规则9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证上至少将其所接管并承担义务的货物数量和(或)重量和(或)体积和(或)标志清楚地予以载明。 在本条规则第一款规定情况下,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证上所记载的关于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数量、重量和(或)体积的事项,并不能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些事项没有合理的条件加以核对,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证上作出保留,但应指明这种保留所指的具体事项。 多式联运单证应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其上记载情况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当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且已被转移至善意行事的第三人时,与其相反的证据将不予承认。 规则10 除按规则15已将货物作灭失处理以外,如果根据多式联运单证有权提货的人在货物交其接管之时或之前,在交付地点,未将载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性质的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或者,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未在交货后连续七天内,送交此种书面通知,则应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按多式联运单证记载的状况交货的初步证据。 对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A.不知道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时应适用的规则 规则11 根据规则5第(e)项,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应负责赔偿,但不知道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时: (a)此种赔偿的金额应参照此种货物在交付给收货人之时当地的价值,或者根据多式联运合同此种货物本应交付之时当地的价值,进行计算。 (b)货物的价值应参照现时商品交易价格确定,或者,如果没有此种价格,参照现时市场价格规定,或者,如既没有商品交易价格,又没有现时市场价格,参照同种类和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每千克遭受灭失或损害的货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法郎。除非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意,发货人已申报了较高的货物价值,并已在多式联运单证上注明,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限额为此种较高的价值。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有索赔权的人的实际损失。 规则12 如果不知道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则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规则5第(e)项规定的赔偿责任: (a)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除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外的、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b)包装或标志不充分或有缺陷; (c)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对货物的操作、装载、积载或卸载; (d)货物的潜在缺陷; (e)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受限制,并且在多式联运经营人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其后果; (f)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后仍不能防止其后果; (g)根据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制约有关核能的责任的国内法,核装置的经营人或代其行事人应对此种核事故损害负责。 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件所引起的举证责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事故的情况,证实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可归因于上述(b)至(d)项中载明的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件,则应推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而造成。但是,索赔人有权利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事实上全部或部分地不是由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件所造成。 B.知道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时应适用的规则 规则13 根据规则5第(e)项,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并且知道这种灭失或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应取决于: (a)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的规定,而且: (i)不能通过民间合同而背离这些规定,损害索赔人的利益,而且, (ii)假如索赔人已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发生灭失或损害的特定运输区段单独签订直接的合同,并且收到为使这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能够适用而必须签发的任何特定单证作为证明,这些规定本应适用;或者, (b)与发生灭失或损害时用于运输货物的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运输有关的任何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条件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