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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2-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三)任何一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此以后,可以放弃第(二)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或数个适当的机关,以执行下列事项:
  
  1.颁发在倾倒附件二所列的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以及出现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时所需要的特别许可证;
  
  2.颁发在倾倒一切其他物质之前及为倾倒这类物质所需要的一般许可证;
  
  3.记录许可倾倒的一切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倾倒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4.为本公约的目的,个别地或协同其他缔约国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对海域状况进行监测。
  
  (二)缔约国的适当机关,应按第(一)款规定对于准备倾倒的下列物质预先颁发特别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
  
  1.在其领土上装载的物质;
  
  2.在其领土上登记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所装载的物质,如果这类物质系在非本公约缔约国的领土上装载。
  
  (三)根据上述第(一)款第1、2项规定颁发许可证时,适当机关应遵守附件三的规定以及其认为有关的其他标准、措施和要求。
  
  (四)每一缔约国应直接地或通过根据区域协定设立的秘书处向该“机构”以及必要时向其他缔约国报告本条第(一)款第3、4项所规定的情报及按照本条第(三)款采用的标准、措施和要求。应遵循的程序及这类报告的性质应由各缔约国协商同意。
  
  第七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将为实施本公约所必要的措施应用于:
  
  1.在其领土上登记的或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2.在其领土上或领海内装载行将倾倒的物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
  
  3.在其管辖下的被认为是从事倾倒活动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
  
  (二)每一缔约国应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三)各缔约国同意合作,以制订有效地适用本公约的程序,特别是适用于公海上的程序,其中包括报告所发现的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进行倾倒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的程序。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
  
  (五)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每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 为促进本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对于保护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海洋环境有共同利益的各缔约国,应考虑到特定区域的特征,尽力达成与本公约一致的防止污染(特别是倾倒造成的污染)的区域协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按这类区域协定的目标及规定行事,该“机构”应将这类协定通知各缔约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寻求与这类区域协定的各缔约国合作,以制订其他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所应遵守的协调程序。特别应注意在监测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协作。
  
  第九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通过该“机构”内以及其他国际团体内的协作,促进对在下列方面要求帮助的缔约国的支持:
  
  (一)训练科学和技术人员;
  
  (二)提供科学研究及监测所必需的设备和装置;
  
  (三)废物的处置和处理及其他防止或减轻倾倒引起的污染的措施;
  
  并最好在有关国家内进行,以促进本公约的宗旨及目的。
  
  第十条 依照一国内倾倒废物和其他各种物质而损害他国环境或任何其他区域的环境而承担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应着手制订确定责任和解决因倾倒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各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协商会议上考虑解决有关因解释及适用本公约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缔约国保证,在各主管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团体内,促进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下列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
  
  (一)包括油料在内的碳氢化合物及其废物;
  
  (二)并非为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运送的其它有害或危险物质;
  
  (三)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四)包括源于船舶的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
  
  (五)化学和生物战争制剂;
  
  (六)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同时各缔约国将在适当的国际组织内促进编订从事倾倒的船舶应使用的信号。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不影响依照联合国大会第2750(XXV)号决议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也不影响任何国家现在或将来关于海洋法和沿岸国管辖权及船旗国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主张及法律观点。各缔约国同意在海洋法会议后,无论如何不迟于1976年,由该“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协商,以便确定沿岸国在邻接其海岸的区域中适用本公约的权利和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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