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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铅及其化合物; 铜及其化合物; 锌及其化合物; 有机硅化合物; 氰化物; 氟化物; 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二)在颁发倾倒大量酸和碱的许可证时,应考虑到这些废物中可能含有第(一)款所列的物质以及下列其他物质: 1.铍及其化合物; 2.铬及其化合物; 3.镍及其化合物; 4.钒及其化合物; (三)容易沉于海底,可能对捕鱼或航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物。 (四)未列入附件一的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在发给倾倒这些物质的许可证时,缔约国应充分考虑这一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目前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议。 (五)在为焚烧本附件所列物质和材料颁发特别许可证时,缔约国应适用附件一的附录所载“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条例”并充分考虑各缔约国协商通过的“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技术指南”并达到这些条例和指南的规定。 *注:*此附加款作为一个修正案于1979年召开的第3次缔约国协商会议通过。此修正案于1979年3月11日生效。 (六)尽管是无毒性的物质,也可以因倾倒量过大而变得有害,或是易于严重损害娱乐设施的物质。 **注:**此附加款作为一个修正案于1980年召开的第五次缔约国协商会议通过。此修正案于1981年3月11日生效。 附件三 考虑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为签发海上倾倒物质许可证制订标准时,需要考虑的规定包括: (一)物质的特性及成分 1.倾倒物质的总量及平均成分(例如每年的); 2.形态,例如:固体、污泥、液体或气体; 3.性质:物理的(例如:可溶性与比重),化学与生物化学的(例如:需氧量、营养物)以及生物学的(例如:病毒、细菌、酵母寄生虫的存在); 4.毒性; 5.持续性: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学的; 6.在生物物质或沉积物中的积累及生物变化; 7.对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变化的敏感性及其在水中与其他溶解了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相互作用; 8.导致某些资源(鱼、贝类等)销售量减少的污染或其他变化的可能性。 (二)倾倒地点及堆积方法的特点 1.位置(例如:倾倒区的座标、深度及距海岸的距离),位置与其他区域(例如:娱乐区、产卵区、索饵区、捕鱼区及可开发资源区)的关系; 2.每一特定时间的处置率(例如:每日、每周、每月的数量); 3.包装及密封的方法(如果有的话); 4.通过建议的释放方法而得到的初步稀释; 5.消散的特性(例如:潮流、潮汐和风对水平输送及垂直混合的影响); 6.水的特性(例如:温度、酸碱度、盐度、跃层、污物氧气的指数-溶解氧、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量,以有机及矿物形态存在的氮,包括氨、悬浮物、其他营养物和生产能力); 7.海底的特征(例如:地形、地质与地质化学特征以及生物生产能力); 8.该区域以前倾倒的其他物质的存在及影响(例如:以前倾倒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及有机碳含量); 9.签发倾倒许可证时,各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是否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以便按照本附件的规定评价这种倾倒的后果,同时还要考虑到季节的变化。 (三)一般的考虑与条件 1.对娱乐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漂浮物或搁浅物质的存在、混浊、不好的气味、变色、泡沫); 2.对海洋生物、鱼、贝类养殖、鱼类和渔业,以及海藻的培植和收获可能产生的影响; 3.对海洋其他用途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对工业用水质量的损害、建筑物的水下腐蚀、漂浮物对船舶操作的障碍、废物或固体物质在海底的堆积对捕鱼或航行的障碍以及为科学或资源养护的目的对特别重要区域的保护所构成的障碍); 4.实际上是否另有在陆地上处理、处置或清除的方法,或者可使倾倒入海的物质减少危害性的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