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d)除第十一条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f)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a)大会应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应与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d)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程。 第八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b)国际局特别应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财务 (1)(a)本专门联盟应有预算。 (b)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专门联盟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额。(c)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协调的需要。 (3)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Ⅰ)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Ⅱ)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 (Ⅲ)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Ⅳ)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Ⅴ)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第(3)款第(Ⅰ)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字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会费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此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表决权。 (e)如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根据财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数额,应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6)(a)本专门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和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7)(a)在本组织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签订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贷款。该项贷款的数额和条件,每一次应由本组织与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 (b)(a)项所指的国家与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在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账目的审核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专门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或外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