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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1-01-01
【实施时间】 196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罗马公约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规定的保护不得影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另外取得的任何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应当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凡被邀请参加国际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外交会议的任何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九六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均可在本公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一)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或接受。
  
  (二)第二十三条提到的被邀请参加会议的任何国家和任何联合国成员国,只要它们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均可参加本公约。
  
  (三)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须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有关证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一)本公约应当于第六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递交三个月之后生效。
  
  (二)此后,本公约应当于各个有关国家递交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三个月之后在该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一)任何国家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书中,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担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只要世界版权公约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适用于这个或这些领地。此通知书应当从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二)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十八条所提到的通知书,可以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
  
  第二十八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或代表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领地,通知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必须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通知书方能生效,而且应当于通知书收到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三)本公约在某缔约国生效未满五年,该缔约国不得行使通知退出的权利。
  
  (四)当某缔约国既不是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也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的成员时,它就不再是本公约的成员。
  
  (五)当世界版权公约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不适用于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的领地时,本公约就不再适用于该领地。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生效五年之后,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后六个月之内,有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通知他同意此种要求,则秘书长应当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主任,他们应当与第三十二条提到的政府间委员会合作召集修改公约的会议。
  
  (二)本公约的任何修改需要参加修改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国家投赞成票通过,但是这个多数要包括在召开修改会议时本公约的三分之二的成员国。
  
  (三)一旦通过了一个全部或部分地修订本公约的公约,除修订的公约内另有规定外,则:
  
  (甲)从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应当停止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
  
  (乙)对于尚未成为修订公约的缔约国的各国,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及本公约与它们之间的关系,本公约应当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如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争执而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时,此争执应当根据争执诸方中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国际法庭裁决,除非他们同意采取另外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在不妨碍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本公约作保留。
  
  第三十二条 
  
  (一)特设立一个政府间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甲)研究本公约的运用和执行的有关事宜;
  
  (乙)为可能修订本公约收集建议和准备文件资料。
  
  (二)委员会由缔约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择应当考虑地区的合理分配。委员会成员的数目,如果缔约国是十二个或少于十二个,则为六名,如果缔约国是十三个至十八个,则为九名;如缔约国超过十八人,则为十二名。
  
  (三)委员会应当于公约生效后十二个月选举产生,选举由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主任根据大多数缔约国事先通过的规则来组织,每个缔约国均为一票。
  
  (四)委员会选举主席和官员,制订自己的议事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特别规定保证在各成员国之间用轮换的办法进行委员会未来的活动和对成员的选择。
  
  (五)由其总干事或主任指定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的官员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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