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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只要委员会大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轮流在国际劳工组织总部、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部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总部举行。 (七)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应当由各自的政府负担。 第三十三条 (一)本公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制订,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此外,本公约的正式文本还将用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制订。 第三十四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当通知第二十三条提到的会议的应邀参加国家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主任以下事项: (甲)每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的递交; (乙)本公约规定的所有通知、声明或信件: (丁)出现第二十八第四、五款提到的任何情况。 (二)联合国秘书长还应当将根据第二十九条向他提出的要求以及从缔约国收到的任何涉及修改本公约信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主任。 下列签字者,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1年10月26日于罗马,在一份英、法、西班牙三种文字的统一文本上签字。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核实无误的副本送第二十三条提到的会议的所有应邀参加国家和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联盟国际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