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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第41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1949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修正本)》的一般修正的若干提议, 认为这些提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58年5月14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58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修正本)》。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1条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应被视为损害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对船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所作的任何规定,如果这种规定可保证使船员得到的条件比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优惠。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船舶: (a)机动船舶; (b)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船舶; (c)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船舶; (d)从事海运的船舶。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总登记吨的船舶; (b)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的原始木质船; (c)从事捕鱼或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d)河口小船。 第3条本公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一切人员,但下述人员除外: (a)船长; (b)非船员的引航员; (c)医生; (d)专门从事护理任务的护士和医务人员; (e)牧师; (f)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g)乐师; (h)专门负责船上货物的人员; (i)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工作或专靠分享利润或收入得到报酬的人员; (j)工作得不到报酬或得到微小的薪水或工资的人员; (k)船东以外的雇主在船上雇用的人员,但在无线电报公司工作的那些人员除外; (l)非船员的流动码头工人(装卸工人); (m)根据立法规定的或特别集体捕鲸条款或确定工作时间的同类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根据海员组织签署的服务条件在捕鲸船、浮动工厂或运输船舶上雇用的或从事捕鲸或类似作业的人员; (n)非船员成员,(无论有否工作协议)但船舶在港时从事修理、清理、装卸或类似工作或从事港口换班、保养、值班或看守任务的人员。 第4条在本公约里: (a)“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被船舶条款定为高级船员或以法律、集体协议或惯例承认的以高级船员身份工作的人员,但船长除外; (b)“普通船员”一词系指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成员,并包括持有证书的海员; (c)“一级水手”一词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被视为有能力履行在甲板部工作的普通船员职责的任何人员,但主要或特别普通船员的职责除外; (d)“基本薪金或工资”一词系指给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现金报酬,但加班费、奖金或以现金或实物的任何其他津贴除外。 第5条 1.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可以通过其批准书所附的声明,不接受本公约的第二部分。 2.本公约第二部分的规定应与本公约其他规定具有同样效力,但受任何这种声明条款的约束。 3.提出这种声明的任何会员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上雇用的一级水手每工作一个历月所得的薪金或工资。 4.提出这种声明的任何会员国可以随后通过新声明,通知局长它接受第二部分;自局长对这种通知书进行登记之日起,第二部分的规定应适用于该会员国。 5.当按照本条第1款提出的声明仍对第二部分有效时,该会员国可以声明其愿意接受具有建议书效力的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工资 第6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上工作的一级水手每历月的基本薪金或工资不应少于16英镑或64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2.对于自1946年6月29日以来通知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英镑或美元票面价值的任何变动或如果通过本公约后得知任何这种进一步的变动: (a)以收到这种变动通知的货币支付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予以调整,以保持与其他货币保持等值; (b)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该调整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c)对于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这样调整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工资有同等约束力,对这种会员国生效的日期不应迟于局长将该变动通知各会员国的那个月后的第2个历月月初。 第7条 1.当船上雇用的这组普通船员需要多于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一级水手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应定得相当于经调整的前条规定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