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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海西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六月五日) 为落实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健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不享受职工医疗待遇,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并具有海西常住户口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查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使用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 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市优抚对象的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要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市、县、行委要根据本意见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