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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行委,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医疗试点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疑难重症病人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或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经县级卫生部门或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九、组织领导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