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4-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一、如有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发生,缔约国政府如认为,不论作为交战国或中立国,它都受到影响时,可以在它全部在任一部分领土上中止施行本公约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中止施行的政府应立即将这一事项通知事务局。
  
  二、中止施行的政府,得在任何时期结束此种终止,同时,一俟有理由结束本条第一款的中止时,应尽快结束此种终止。有关政府应立即将结束这种中止的通知送交事务局。
  
  三、事务局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中止施行事项,或结束中止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一经生效,事务局即应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事务局的任务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尚未批准和接受由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签字的本公约所指定的任务之前,应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执行直到上述“组织”执行事务局的任务为止。
  
  经正式授权的以下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54年5月12日订于伦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仅一份,应交存于事务局,并由事务局将经过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字国和缔约国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