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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确认的技术援助等价等汇款的保证〕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家根据第十三条之三规定,对同条规定的等价等或请求权得到确认时,根据《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该外国投资家的该等价等或同条规定该请求权的等价等,或者其存入第九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投资家存款科目中所得的利息,其向国外的支付应看作已被批准。但大藏大臣依第十四条规定附加条件时,必须服从该条件。 第四章 保护外国资本 〔保护外国资本〕 第十七条 在本法施行后,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等权力机关根据《外汇和外贸管理法》之外的法律手续收用或收买外国投资家在本国合法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时,则按《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允许该外国投资家向国外支付相当于因收用或收买取得的等价的款额(如该外国投资家不属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甲)至(丙)所列者,则按政令规定的款额)。但此种对外支付,限于领取该等价之日起一年以内进行。 二、外国投资家因持有股票或份额而实际支配的全部或一部分法人财产,被按前款规定收用或收买时,对该股票或份额,依另外的法律规定,按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之二外国投资家(不包括居住人)持有的股票、被按新股承受权分配新股时,其分得的新股承受权,可以转让他人。 二、前款新股承受权的转让,未经公司以书面承认,无权与公司等第三者相争。 第五章 外资审议会 〔设立〕 第十九条 之二为调查审议关于外国资本投入本国的重要事项,设立外资审议会,作为大藏省的附属机关。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刑款并科: (1)违反第九条之二第三款规定者; (2)违反第十条规定者; (3)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者; (4)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者; (5)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者; 第二十七条 根据第十三条之三规定履行申报时作假申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刑款并科。 第二十八条 不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或作假报告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九条 法人(包括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团体,本款下同)的代表或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职工等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或财产中有前三条的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并对其法人或个人处各该条的罚金刑。但如能证明该法人或个人事前为防止代理人、职工等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曾对该业务或财产作到相当的注意和监督者,则该法人或个人,不在此限。 (二)处罚第三条规定的团体时,其代表或者管理人除在诉讼行为上代表其团体外,并准用关于以法人为被告的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