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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

[接上页]

  7.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关于餐室空间的规则准许满足客船特殊条件所必要的例外。
  
  8.餐室的设置应离开卧室,但尽可能靠近通道。
  
  9.如果可用餐具室与餐室不通时,应提供足够的餐具柜和合适的餐具冲洗设施。
  
  10.餐桌和座位的顶端应由无裂缝、易清洁的防潮材料做成。
  
  第12条
  
  1.在所有船舶的露天甲板上,应提供可供船员空闲时出入的一个或多个处所;这些处所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但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船员的人数。
  
  2.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合适和装备适当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与餐室不是分开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和配置娱乐设施。
  
  第13条
  
  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2.应提供下述最小数目的独立的厕所:
  
  (a)800吨以下船舶:3个;
  
  (b)800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舶:4个;
  
  (c)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6个;
  
  (d)在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位置的船舶里,应在居住处附近或邻近设置卫生设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各组船员配给的厕所做出规定,但受本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4.对居住在室里未配置专用卫生设施的所有船员,应按下述比例为各组船员提供卫生设施:
  
  (a)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b)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厕所;
  
  (c)每6人或少于6人,一个洗脸盆:
  
  就本款而言,只要每组超过的人数少于所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超过的人数可被忽略不计。
  
  5.当船员总数超过100人时和在航次通常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里,主管当局可以考虑特殊布置或减少要求的设施数。
  
  6.应在所有公共冲洗处所设置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确定要求船东为每人每天提供的淡水的最大数量。
  
  7.洗脸盆和浴缸应有足够的尺寸,并用认可的、表面光滑、不易裂缝、剥落和腐蚀的材料制做。
  
  8.所有厕所都应有露天通风口,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他部分。
  
  9.所有厕所均应符合经认可的形式,配备足够的水,随时可用,并可独立控制。
  
  10.粪便管和废水管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阻塞减至最小程度,并便利清洗。
  
  11.打算一人以上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地面应由认可的耐用材料铺成,易清洗和防潮,并应配置合适的下水道;
  
  (b)舱壁应由钢质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做成,从舱面往上至少9英寸(23厘米)应是水密的;
  
  (c)起居舱室应具有足够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
  
  (d)厕所应位于卧室的盥洗室附近,但与其隔开;从卧室或从卧室与无其他入口的厕所之间的通道不能直接进入这些厕所。如果厕所设于居住人数不超过四人的两间卧室之间的舱室,本要求应不适用。
  
  (e)如果一个舱室内设有一个以上的厕所,应对其进行充分的遮护,以确保使用者互不干扰。
  
  12.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航次的正常期限提供洗衣和干衣设施。
  
  13.洗衣设施应包括合适的洗衣槽,如果没有合适可行的单独洗衣间,洗衣槽可以设置在盥洗室,并供应足够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
  
  14.干衣设施应设置在隔离于卧室和餐室的舱室里,配备足够的通风和加热设备以及供晾衣服用的绳子和其他器具。
  
  第14条
  
  1.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次超过三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置单独医务室。主管当局可以对从事沿海贸易运输的船舶放宽本要求。
  
  2.医务室的位置应合适,易于出入,病人住得舒适,并在一切天气里都可以得到适当的关照。
  
  3.入口、铺位、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布置的设计应确保舒适,便于病人的治疗。
  
  4.所需医务铺位数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5.应提供专门供医务室的病人使用的厕所,或者作为医务室的组成部分或者设置在附近。
  
  6.医务室不应用作医疗以外的目的。
  
  7.每条不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载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第15条
  
  1.应在卧室外边但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挂油布衣裤的适当和足够通风的处所。
  
  2.在3000吨以上的船舶里,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各提供一间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3.在定期出入多蚊子的港口的船舶里,应对露天甲板的侧舷窗、通风筒和门装设合适纱窗,以防止蚊子进入船员居住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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