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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7-01-01
【实施时间】 195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

[接上页]

  (b)在发出此类命令的同时,总统必须将原先对争议情况提出报告的调查委员会重新召集起来开会。六十天之后(除非届时争议已经解决),调查委员会必须向总统报告有关各方当前的态度及为解决争议而已经作出的努力,并且包括各方的表态声明和雇主为解决争议提出的最新条件。总统必须将此类报告公诸于众。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必须在这以后的十五天内,在同争议有关的每个雇主雇用的职工中,就是否接受雇主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且在投票五天之后将其结果正式送交给检察长。
  
  2.10投票结果被确定或在此前争议已经解决之后,检察长必须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撤消禁令;法庭必须随即批准动议,撤消禁令。当此类动议被批准时,总统必须向国会提出处理经过情况的全面报告,包括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举行的投票结果,以及他认为应予考虑和采取的适当行动的建议。
  
  收集集体谈判协定等
  
  2.11(a)为了使雇主和职工的代表以及公众了解情况和进行参考,劳工部劳动统计局必须保存一套有关所有集体谈判协定和为解决或调解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和采取的行动的全部档案。这部档案将根据劳工部长确定的适当条件供公众参阅,但不得泄漏秘密提供的特殊情况。
  
  (b)劳工部劳动统计局有权根据局、或雇主、或职工、或其代表的请求,向他们提供有助于解决劳资争议的一切材料和实际情况,但不得泄漏秘密提供的特殊情况。
  
  铁路劳工法的规定均属例外
  
  2.12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于历次修正的铁路劳工法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项。
  
  卫生保健部门劳资争议的调解办法
  
  2.13(a)如果联邦调停调解局局长认为,如听任一次涉及卫生保健机关的罢工或闭厂、或罢工或闭厂的威胁的发生或继续,将大大妨碍当地的卫生保健工作时,他可以在联邦调停调解局得到通知三十天之内根据本法第八条(d)款最后一句(A)目的规定(第八条(d)款(3)项所要求的),或在通知十天之内根据(B)目的规定,设立一个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进一步协助解决僵局,调查争议中的问题,并在成立十五天之内向有关各方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包括真相调查结果以及委员会为解决争议而提出的建议,以达到及时、和平与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局长酌情决定。根据本条被指定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争议中的卫生保健机关或职工组织有任何关系或有任何牵连。
  
  (b)(1)受联邦政府雇用的人员,如被指定为按本条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时,不得另付给报酬,但在履行其职责时所需的旅行、生活和其它开支得予以报销。
  
  (2)不属以上(1)项规定的人员,如被指定为按本条规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时,得按局长确定的标准付给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美国法典第5章第5332条一般任务GS—18款每天报酬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他们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每天交通费,而且他们在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所需的旅行、生活和其它开支也得予以报销。
  
  (c)根据本条(a)款设立了委员会之后以及在此类委员会提出报告后十五天之内,在谈判更新合同的情况下,争议中的有关各方不得改变合同到期前的状况,而在初次合同谈判中则不得改变产生僵局前的状况,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d)为执行本条各项规定所需的开支,得予以报销(本条为1974年增加的)。
  
  第三章 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或对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
  
  3.1(a)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雇主和代表职工的劳工组织之间,或劳工组织相互之间发生按本法规定为违反合同的诉讼时,可以向能够管辖有关各方的任何美国地区法庭提出,不问争议牵涉的数目大小,也不问争议有关各方的公民地位。
  
  (b)按本法确认为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代表职工的任何劳工组织,以及按本法确认其活动影响到商业的任何雇主,必须对其代理人的行动负责。任何此类劳工组织作为它所代表的职工的一个实体,向美国法庭提出诉讼,或被人提出诉讼。美国地区法庭对一个劳工组织判处的任何罚款,只许对作为一个实体的组织和对其资产来执行,而不得对任何个别会员或他的资产来执行。
  
  (c)美国地区法庭为就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或对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采取行动和进行审讯,对于凡是(1)有关劳工组织在本地区设有总部,或(2)其负责人或代理人代表其职工会员进行活动的劳工组织,均得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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