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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7-01-01
【实施时间】 195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

[接上页]

  (d)凡是蓄意违犯本条规定的人,得判处犯有不法行为的罪,并得课以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e)美国各地区法庭和美国各特区和属地的法庭,得按照修正后于1914年10月15日通过的“对防止非法约束和垄断行为等现有法律的补充法”(美国法典第28章第381条)第17条(关于通知对方)的规定,根据一定的理由,制止对本条规定的违犯,而不必考虑修正后的1914年10月15日法第6和20条的规定(美国法典第15章第17条,以及第29章第52条),以及1932年3月23日通过的“修正审判法和确定及限制衡平法庭权限等的法律”(美国法典第29章第101—115条)。
  
  (f)本条不适用于本法生效日正在执行中的任何合同,直至1948年7月1日为止,如合同在此前到期,则直至合同到期日为止。
  
  (g)服从(c)款(5)项(B)目关于捐助给托管基金的限制本是合法的,但是不得适用于对1946年1月1日以前通过集体协定设立的托管基金的捐助,而本条(c)款(5)项(A)目也不得被解释为不许对此类托管基金进行捐助,如果在1947年1月1日前此类基金已经包括集体休假福利的规定。
  
  抵制和其它非法的行为
  
  3.3(a)任何劳工组织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进行按国家劳资关系法第八条(b)款(4)项规定为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任何活动或行为,都是非法的。
  
  (b)任何人凡是在营业或财产方面由于有人触犯本款(a)而受到损害,可以就此向美国任何地区法庭或任何其他能管辖有关方面的法庭提出诉讼,而且得索回所受的损失和诉讼费用,诉讼要受第3.1条规定的限制,但争议牵涉到的数目不受限制。
  
  关于政治捐款的限制
  
  3.4修正后的1925年联邦贪污行为法第313条(美国法典1940年版,第2章第251条;补充第五部分、第50章、第1509条),今修正如下:
  
  第313条 国会以法律方式授权建立的任何全国性银行或任何公司,为任何政治席位而举行的任何选举、或为选举任何政治席位或任何公司的候选人而举行的政治会议或党团会议的初选作出捐款或付出开支,或者任何劳工组织,为举行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国会代表或常驻专员的选举、或为挑选上述任何席位而举行的政治会议或党团会议的初选作出捐款或付出开支,或者为任何候选人、政治委员会或他人接收本条禁止的任何捐款,都是非法的。每个违犯本条规定而作出捐款或付出开支的公司或劳工组织,得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的罚款;凡是违犯本条规定同意有关公司或劳工组织作出捐款或付出开支的公司负责人或董事或劳工组织的负责人,得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本条所指的“劳工组织”乃是职工纯粹或部分地为各种申诉、劳动争议、工资、工资级别、工时或工作条件同雇主进行交涉而参加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代理机构、或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计划。
  
  政府雇员的罢工
  
  3.5美国或其任何机构雇用的任何人,包括全部为政府所有的公司雇用的任何人,参加任何罢工都是非法的。美国或其任何机构雇用的任何人如果进行罢工,必须立即予以解职,丧失其公务人员的地位,而且三年内不得被美国或其机构重新雇用。
  
  第四章 报告
  
  成立共同委员会,以便研究影响到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生产率的基本问题并就此作出报告。***
  
  第五章 定义
  
  5.1本法使用的:
  
  (1)“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这个词句,是指任何工业或任何商业活动,其中发生的劳资争议会妨碍或阻挠商业或趋向于妨碍或阻挠商业或商业的自由流通。
  
  (2)“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包括由于集体谈判协定过期而进行的停工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
  
  (3)“商业”、“劳资争议”、“雇主”、“职工”、“劳工组织”、“代表”、“人”、“监工”等名词的含义,同本法加以修正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使用时一样。
  
  补充规定
  
  5.2本法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硬要一个职工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去劳动或服务,也不得将一个职工离开工作解释为非法行为;任何法庭都不得在一个职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下令迫使他劳动或服务;也不得将一名或几名职工确实因工作地点条件异常危险而离开工作岗位,认为依本法是属于罢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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