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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6-10-03
【实施时间】 1946-10-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定期租船合同(土产格式)

[接上页]

  定。他们或其中两人所作裁决是终局的。为执行裁决,按本协议当事方可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员应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得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而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手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得因所有预付但未得的款项,以及
  
  任何超额支付的租金或本应立即退还的多余保证金而对船舶行使留置权。承租人不应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19.所有无主物和救助报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费用及船员应得份额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损应在承运人在美国选择的港
  
  口或地点,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1至规则5、规则17至规则22,以及规则F进行理算、说明和解决。上述规则未规定的事宜,应按纽约港的法律和习惯处理。在该种理算中,用外国货币计算的费用,应按支出之日的兑换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国货币索赔的货物损失的费用,应按这些受损货物在卸货最后一日从船上最后卸下的港口的或地点的兑换率折合。海损协议或保证书,以及承运人要求的附带担保,应在提货之前提供。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额的现金保证金,作为货物分摊共同海损和支付救助报酬以及特别费用的附带担保,如经要求,应由货物、托运人、受货人或货主在提货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保证金应按承运同海损理算的理算师的名义存入特别帐户。如有退款或余款,应以美元支付。船舶在开航之前或开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疏忽所致,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承运人依据法规、合同或其他规定对此或其后果不负责任,则货物、托运人和受货人应连带地同承运人在共同海损中分摊因此所产生或引起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任何牺牲,灭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费用。如救助船为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救助报酬应如同此救助船属于他人一样,以相当方式金额支付。
  
  上述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应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签发的所有提单。
  
  20.船舶在停租期间,或因膳食、冷却水,或因火炉而使用的燃油,其数量由双方约定。替换此种燃油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租。
  
  21.由于船舶在租期内随时可能航行于热带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长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船舶应在方便地点进坞,消除和油漆船底,并至少从上次油漆提起算,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租金应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处于适当的可供营运的状态。
  
  22.船舶所有人应维持船舶起货设备处于适当状态,提供起重能力达三吨的(供所有吊杆的)起货设备,并提供绳索,滑车吊缆、吊货网及滑轮。如船舶装备
  
  有能起吊重货的吊杆,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其必需的起货设备;如无此种吊杆,重货所需的起吊装置和设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还应提供船上照明和晚间工作用油。船舶应允许使用已装备的电灯,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由承租人负担费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货设备。
  
  23.如经承租人要求,船舶应昼夜工作。在装卸货物期间,所有起货机均归承租人使用,船舶应每舱安排一名起货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昼夜操纵起货机。承租人同意对高级船员、轮机员、起货机司机、甲板人员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的小时数,以雇佣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加班费。如港口或劳工组织的规章禁止船员操纵起货机,则岸上起货机司机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起货机不够使用,或无足够动力使起货机运转,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机器的费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
  
  24.当事双方一致约定,当根据本租船合同货物装运至美国或从美国运出时,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即《有关船舶航行等br /  br /  的法案》中所有条款和规定,以及所有免责事项的约束。本船舶合同同时受下列条款的约束,并应将其订入根据本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所有提单。
  
  美国首要条款
  
  本提单应受1936年4月16日通过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案中的规定的约束。该法案应视为并入本提单,并且,本提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承运人放弃
  
  其根据该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据该法案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本提单中的任何条款与该法案相抵触,则该种条款无效,但以所抵触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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