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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船员卧室里的净高不应少于6英尺3英寸(190厘米)。 8.应设置足够数目的卧室,以便向各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用房间,但对小船来说,主管当局可以放宽本要求。 9.允许占用卧室的人数不应超过下述极限: (a)负责某部门的高级船员、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和轮机员以及高级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每房间住一人; (b)其他高级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一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c)准高级船员:每房间住一人或二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d)其他普通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二人或三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四人。 10.在客船上,可以允准每间卧室居住不超过十名客运部的普通船员。 11.应在任一卧室里易于看见的地方标注该房间居住的最多人数,字迹清楚且擦不掉。 12.应给船员提供单独的铺位。 13.铺位不应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越过一个铺位才能到另一个铺位。 14.铺位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当铺位沿船侧放置时,应仅放置单层铺位。 15.双层铺位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2英寸(30厘米);上铺应大约放置在下铺底部和天花板横梁下侧的中间部位。 16.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长6英尺3英寸,宽2英尺3英寸(190厘米×68厘米)。 17.铺位的构架和档板(如有)应由认可的材料做成,该材料应坚硬、平滑,并不易腐蚀和聚藏害虫。 18.如果铺位是管式结构,各接口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钻入害虫的孔状接缝。 19.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底部或弹簧垫子和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床垫。易聚藏害虫的稻草或其他物质的填料不得使用。 20.当一铺位放置在另一铺位上方时,以木质、粗帆布或其他合适材料做成的防尘底应装置在上铺的弹性底部下面。 21.卧室的布置和设施配备应确保居住者有适当的舒适感,并能保持整洁。 22.家俱应包括供每个居住者使用的衣柜,衣柜的高度不应少于5英尺(152厘米),截面积为300平方英寸(19.30平方分米),并应配置一隔板和挂锁搭口。挂锁应由居住者提供。 23.每间卧室应配置一个固定、或活动翻板或滑动式的工作台或书桌和必要的舒适座位。 24.家俱应由平滑、坚硬且不易弯曲和腐蚀的材料做成。 25.每个居住者的抽屉橱或相同物的空间不应小于2立方英尺(0.56立方米)。 26.卧室应装置舷窗窗帘。 27.卧室应配置一面穿衣镜、放置盥洗必需品的小箱子、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外衣挂钩。 28.船员铺位的安排应尽量分开,值班时间不同的人员、做日工的人与值班员不应同住一房间。 第11条 1.在所有船舶里都应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 2.在小于1000吨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3.在1000吨和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只要: (i)供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使用的二个餐室,一个可以配给准高级船员,另一个可以配给其他普通船员; (ii)可以为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提供单一的餐室,如果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有关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表示同意这种安排。 4.应为膳食部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或者提供单独的餐室或者授权他们使用配给其他团体的餐室;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应考虑为具有5人以上的膳食部提供单独的餐室。 5.每个餐室的面积和设备应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 6.餐室应配备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的餐桌和认可的座位。 7.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关于餐室空间的规则准许满足客船特殊条件所必要的例外。 8.餐室的设置应离开卧室,但尽可能靠近通道。 9.如果所用餐具室与餐室不通时,应提供足够的餐具柜和合适的餐具冲洗设施。 10.餐桌和座位的顶端应由无裂缝易清洗的防潮材料做成。 第12条 1.在所有船舶的露天甲板上,应提供可供船员空闲时出入的一个或多个处所;这些处所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但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船员的人数。 2.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合适且装备适当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与餐室不是分开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和配置娱乐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