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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6-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接上页]

  第13条
  
  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2.应提供下述最小数目的独立的厕所:
  
  (a)800吨以下船舶:3个;
  
  (b)800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舶:4个;
  
  (c)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6个;
  
  (d)在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位置的船舶里,应在其居住处附近或邻近设置卫生设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配给各组船员的厕所做出规定,但受本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4.对居住室里未配置专用卫生设施的所有船员,应按下述比例为各组船员提供卫生设施:
  
  (a)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b)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厕所;
  
  (c)每6人或少于6人,一个洗脸盆:
  
  就本公约而言,只要每组超过的人数少于所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超过的人数可被忽略不计。
  
  5.当船员总数超过100人时和在航程通常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上,主管当局可以考虑特殊布置或减少要求的设施数。
  
  6.应在所有公共冲洗处所设置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确定要求船东为每人每天提供的淡水的最大数量。
  
  7.洗脸盆和浴缸应有足够的尺寸,并用认可的表面光滑、不易裂缝、剥落腐蚀的材料制做。
  
  8.所有厕所都应有露天通风口,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他部分。
  
  9.所有厕所均应符合经认可的形式,配备足够的水,随时可用,并能独立控制。
  
  10.粪便管和废水管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阻塞减至最小程度并便于清洗。
  
  11.打算一人以上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地面应由认可的耐用材料铺成,易清洗和防潮,并应配置合适的下水道;
  
  (b)舱壁应由钢质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做成,从舱面往上至少9英寸(23厘米)应是水密的;
  
  (c)起居舱室应具有足够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
  
  (d)厕所应位于卧室的盥洗室附近,但与其隔开;从卧室或从卧室与无其他入口的厕所之间的通道不能直接进入这些厕所。如果厕所设于居住人数不超过4人的二间卧室之间的舱室,本要求应不适用。
  
  (e)如果一个舱室内设有一个以上的厕所,应对其进行充分的遮护,以确保使用者互不干扰。
  
  12.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航次的正常期限提供洗衣和干衣设施。
  
  13.洗衣设施应包括合适的洗衣槽,如果没有合适可行的单独洗衣间,洗衣槽可以设置在盥洗室,并供应足够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
  
  14.干衣设施应设置在隔离于卧室和餐室的舱室里,应配备足够的通风和加热设备以及供晾衣服用的绳子和其他器具。
  
  第14条
  
  1.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次超过3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置单独医务室。主管当局可以对从事沿海贸易运输的船舶放宽本要求。
  
  2.医务室的位置应合适,易于出入,病人住得舒适并在一切天气里都可以得到适当的关照。
  
  3.入口、铺位、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布置的设计应确保舒适,便于病人的治疗。
  
  4.所需医疗铺位数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5.应提供专门供医务室的病人使用的厕所,或者作为医务室的组成部分或者设置在附近。
  
  6.医务室不应用作医疗以外的目的。
  
  7.每条不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载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第15条
  
  1.应在卧室外边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挂油布衣裤的适当的和足够通风的处所。
  
  2.在3000吨以上的船舶里,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各提供一间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3.在定期出入多蚊子的港口的船舶里,应对露天甲板的侧舷窗、通风筒和门装置合适的纱窗,以防止蚊子进入船员居住舱室。
  
  4.定期开往或在热带和波期湾航行的所有船舶应配置布蓬,以遮盖船员起居舱室和甲板上娱乐处所上方的露天甲板。
  
  第16条
  
  1.关于第10条第5款所述船舶和船员,考虑到其不同的国家风俗习惯,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尤其是可以对占用卧室的人数、餐室和卫生设施作出特殊布置。
  
  2.在修改所述要求时,主管当局应受第10条第1和第2款所述规定的约束和受第10条第5款为这种普通船员规定的最小住宿处所要求的约束。
  
  3.在各部门船员的国籍风俗习惯大不相同的船舶上,必要时应提供单独和合适的起居舱室,以满足不同船员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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