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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1.在按第16条要求配备三个或更多轮机员的船舶里,这种轮机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56小时。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轮机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3.本条的规定适用于轮机部的学徒和实习生。
  
  第8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里,每当在任何港口暂停航行值班时,下述规定适用于甲板部、轮机部和锅炉舱的普通船员和甲板部、轮机部的高级船员,其中包括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学徒和实习生:
  
  (a)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b)每周的休息日应予以遵守,在这一天不应要求船员作任何工作,但加班或正常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除外,这种值日所要求的任何工作将包括在每周48小时的时限内;
  
  (c)为了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货物,对普通船员而言,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可以容许这些规定有例外。
  
  2.如果船舶抵港后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将超过24小时,正常情况下应暂停航行值班,除非船长判断船舶的安全受到影响。
  
  3.如果在港内保持航行值班,超出本条第1款规定或允许的时限的所有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普通船员或高级船员对加班应有权享受补偿,但下述情况例外:
  
  (a)为船舶的安全所保持的值班;和
  
  (b)在抵港后的12小时内或在启航前的12小时内的值班。
  
  第9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且持有下述有效证书的所有船舶里,
  
  (a)按当时生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安全证书;或
  
  (b)乘客定员证书,膳食和办公部门的普通船员在海上工作时间的安排应确保每个普通船员在每24小时期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其中包括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2.在本公约适用的但不持有前款所述有效证书之一的所有船舶里,膳食和办公部门的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10小时。
  
  3.在本公约的适用的所有船舶里,膳食和办公部门普通船员在港内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但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允许有例外。
  
  第10条
  
  1.可以要求普通船员和包括学徒和实习生在内的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本公约本部分前述各条规定或允许的时限,但其条件是:
  
  (a)所有这种超过时限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他们对这种加班应有权享受补偿;和
  
  (b)不应连续加班。
  
  2.补偿方法或数额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
  
  第11条
  
  1.16岁以下的普通船员不得在夜间工作。
  
  2.就本条而言,“夜间”系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午夜前后至少连续9个小时内的一段时间。
  
  第12条本公约本部分的各规定不适用于:
  
  (a)为了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船长认为必要的和迫切的工作;
  
  (b)船长要求的旨在援助其他船舶或人员的工作;
  
  (c)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集合、消防、救生艇和类似的演习;
  
  (d)由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疾病或受伤或在航程中意料之外地减少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数导致的额外工作;
  
  (e)办理海关或检疫或其他健康手续的额外工作;
  
  (f)高级船员在中午为船舶定位所做的工作。
  
  第三部分配员
  
  第13条为了达到下述目的,每条700吨以上的船舶应予以足够和有效地配员:
  
  (a)海上人命安全;和
  
  (b)执行与本公约第二部分所定时间有关的规定。每条这种船舶尤其应遵守关于本公约本部分所定配员的最低要求。
  
  第14条
  
  1.在700吨以上但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里,除船长外,应至少配备二名持有证书的船舶驾驶员。
  
  2.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除船长外,应至少配备三名持有证书的船舶驾驶员。
  
  第15条
  
  1.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所配备的甲板部普通船员人数应保证每班航行值班有三名普通船员。
  
  2.尤其应配备下述最低数目的普通船员:
  
  (a)在700吨以上但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里,6名;
  
  (b)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配备9名或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较多的数目。
  
  3.第2款要求配备的下述最低数目的普通船员应遵守第4款所述关于体力和能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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