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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此后,对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25条第24条第2款所述五个会员国的批准书一经登记,国际劳工局局长就应将此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会员国,并通知它们关于本组织其他会员国随后送交的批准书的登记情况。 第26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可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其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上款所述5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5年,此后每当5年期满,可以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27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8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26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29条本公约的法文本与英文本同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