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如果某一国际性可航水道有几条支流通海,而且全部入海口在同一国境内,则本条第1、2和3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被认为是提供自由入海口所必需的主要支流。 第11条如果某一国际性水道上有一个或几个沿岸国不是本规约的缔约国,则每一缔约国根据第10条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财政义务,不得超过假如所有沿岸国均为缔约国时所应分担的款额。 第12条如在特别协议或条约,例如现行的有关海关、治安措施和卫生预防的公约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各沿岸国负责对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国际性可航水道进行管理。各沿岸国有权力和责任公布此种水道的航行规则并监督其实施。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便于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行使航行自由。 有关证明、检控和惩处航行违法行为的程序规则,应力求尽快使案件得到处理。 但是,各缔约国均承认,沿岸国对可航水道的管理,尤其是在不同的地区情况所许可的范围内,对整个可航水道实施统一的航行规定达成谅解,是非常需要的。 第2条所指的可航水道上的公共拖航或其他形式的拖曳服务,为便利通航,经沿岸国或国际委员会成员国一致同意,可采用垄断形式。 第13条在本规约生效前,缔约国之间缔结且已生效的有关可航水道的条约、公约或协议,对其签字国而言,不因本规约的生效而废除。 但是,缔约国之间应保证不适用上述条约、公约或协议中与本规约的原则相抵触的规定。 第14条如第12条所指的任何特别协议或条约已经或将委托某一国际委员会行使某些职权,且该委员会具有非沿岸国的代表,则该委员会有义务根据第10条的规定,完全考虑航行利益。该委员会应被视为《国际联盟盟约》第24条所指的组织之一。从而,它应直接同联盟及其机构交换一切有用的情况,并向国际联盟提交年度报告。 前款所述的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应在每一可航水道的航行条例中规定,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委员会应有权制定其认为有必要由其制定的航行规则,所有其他航行规则应向它通告; (b)委员会应向沿岸国指出对于工程维修和可航性维持可取的措施; (c)各沿岸国应将所有水道改善计划的正式资料提交该委员会; (d)如航行条例中没有关于征税的特别规定,委员会有权依照本规约第7条的规定核准此种税款和费用的征收。 第15条本规约不规范战时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此种权利和义务许可的范围内,本规约在战时应继续有效。 第16条本规约不加给缔约国与其作为国际联盟成员的权利和责任相违背的义务。 第17条如果没有任何相反的由具有领土利益的国家参加或可能参加的协定,本规约与军舰或履行治安或行政职能的船舶,或者总的来说,行使任何公共权力的船舶的航行,不发生关系。 第18条各缔约国保证不通过协议或从其他任何方式,给予非缔约国在国际性可航水道上,如同缔约国之间一样,与本规约规定相违背的待遇。 第19条缔约国遇有影响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紧急情况,被迫采取一般或特殊性质的措施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背离上述各条的规定,但必须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内维持航行自由的原则,尤其是沿岸缔约国和海上之间的交通。 第20条本规约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取消在符合本规约确定的各缔约国国民、货物和船旗平等的原则下,在国际性可航水道上行使航行自由方面,已经给予的比现行更大的便利;本规约亦不要求禁止在将来给予此种更大的便利。 第21条按照《国际联盟盟约》第23条第(e)款,由于受到1914年-1918年战争的破坏造成严重经济状况而有充分理由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不适用本规约中任何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应视为暂时免除适用此种规定的义务。但是,必须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内遵守航行自由原则。 第22条在不影响第10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规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国家之间不能直接解决的争议,应提交常设国际法庭解决,除非根据特别协议或一般仲裁规定,应采取仲裁或其他方式的步骤解决争议。 有关的程序应以《常设国际法庭规约》第40条确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但是,为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争议,缔约国保证在求助于任何司法程序之前,在不妨碍理事会和大会的权力和行动权利的情况下,将该争议提交国际联盟为解决通行与过境问题所设立的、作为联盟成员咨询和技术组织的机构,征求咨询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建议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着重恢复在引起争议的行动或事件发生之前存在的航行自由便利。 第23条只要可航水道流经或划定的地区或飞地与其流经的领土相比,面积小、人口少,且已形成在整个航路上作为例外的独立的部分或非河流所属国的拓居地,则该可航水道不应认为具有国际性。 第24条如果某一国际性可航水道上仅有两个沿岸国,其中之一为本规约缔约国,另一个为非缔约国,并且该水道将两国隔开相当距离,且该非缔约国的政府在本规约签署之时尚未得到该缔约国的承认,则在该两国就该水道建立对缔约国提供适当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海关制度而达成协议之前,本规约不适用于该水道。 第25条本规约不得解释为调整一个主权国家所属的或处于其保护之下的领地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论这些领地是否单独为国际联盟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