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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09-07-10
【实施时间】 1909-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公布判决
  
  (1)在第十五条情况下,如作出适用刑罚的判决,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决定公布该判决。
  
  (2)如果按本法某项规定提起制止诉讼,在判决中可判给胜诉一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公布判决结果,并由败诉方负担公布费用。
  
  (3)公布方式在判决中规定。
  
  第二十三—1条减少争议价值
  
  (1)按本法提起诉讼请求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释明,在这种民事诉讼活动中按全部争议价额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会大大损害其经济情况,法院则可根据他的申请,裁定该当事人只应根据争议价额能适合于他的经济情况的一部分而付诉讼费,作出这个裁定的法院,同时可以要求该当事人释明他所负担的诉讼费不是直接或间接从第三者取得的,以此释明为该裁定的条件。该裁定的受益者也按裁定的争议价额部分付律师费。在他被判负诉讼费或承担诉讼费时,只应按裁定的争议价额部分而偿还另一方当事人已缴纳的法院费和他的律师费。如果法院外费用(基本上是律师费—译注)也应由其对方负担,或者已经由其对方承担时,受益的一方律师可以从对方当事人按对该对方有效的争议价额追收律师费。
  
  (2)第1项所指申请可在法院办公室口述并作记录。该申请必须在开始审理时提出。法院提高估计或已决定争议价额的,也可以此后提出该申请。在对申请作出裁定之前,法院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即把申请通知给他,使人有提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1)按本法提起诉讼,由被告营业所或(被告无营业所时)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管辖。在国内既无营业所又无住所的人由其国内居所地法院管辖。
  
  (2)按本法提起的诉讼除以上所述外,仅行为发生地法院亦得管辖之。
  
  第二十五条 临时裁定
  
  为保全法所规定的制止请求权,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百三十五条和第九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亦可作出临时裁定。
  
  第二十六条 (已取消)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上的管辖
  
  (1)按本法提起请求权的民事争议,若第一审由州法院管辖,由商法庭审判。
  
  (2)在审判实践的统一等方面有利于审判竞争案件工作的情况下,州政府有权发布法令决定某州法院作竞争案件法院,审判几个州法院管辖地区的竞争案件。
  
  州政府可将此授权转交州司法行政部门。
  
  (3)如果没有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管辖某案件的法院所批准的律师也可以在竞争案件法院代理该案件的当事人。上诉时准用此规定。①
  
  (4)因委托第2项所指的未经诉讼法院批准的律师作代理人而发生的费用提高,不得追回。
  
   注 ①“按联邦律师法”,只批准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代表当事人。审判员资格现在在德国“审判员法”第五条中规定。
  
  第二十七—1条调解委员会
  
  (1)州政府在工商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解决工商业经济生活中的竞争纠纷。
  
  (2)由按“法院组织法”具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学家任委员会主席,由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工商业者任委员会陪审员。主席要有竞争法方面的经验。主席就每次纠纷从每年编制的年度陪审员名单中选任两名陪审员。当事人得赞成选任的陪审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排除和回避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对回避请求作出裁定(其商法庭,无商法庭时则由民事法庭作出)。
  
  (3)如果竞争行为有关于以最后用户为对象的营业,发生第十三条所指的民事纠纷时,调解委员会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与其对方详谈。因其他原因发生第十三条民事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得到对方同意时亦可请求调解委员会。
  
  (4)关于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准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调解委员会主席可要求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时,委员会可以命他交纳罚款。不服到场、交纳罚款命令的,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向管辖委员会所在地州法院(商事庭,无商事庭时向其民事庭)提抗告。
  
  (6)调解委员会应争取使双方当事人友好调解。它可以为当事人作好书面的,附具原因的调解建议书。调解建议书及其理由仅当得到当事人同意时才可公布。
  
  (7)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和解书。记达成和解日期,由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和两方当事人签署。在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和解可予以强制执行,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九十七之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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