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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


  A.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适用于在偿付授权中注明适用于本统一规则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本规则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证行有义务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索偿要求遵循本规则。根据本规则进行的银行间偿付,偿付行应在开证行的指示和/或授权下行事。
  
  本统一规则并不是要代替或改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条 定义
  
  本统一规则的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款规定的定义且可用于单数或复数形式。
  
  a.“开证行”是指开立信用证并作出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的银行。
  
  b.“偿付行”是指按照开证行偿付授权的指示和/或授权作出偿付的银行。
  
  c.“偿付授权”是指开证行向偿付行作出的要求其向索偿行进行偿付,或应开证行的要求承兑并到期支付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一种指示或授权,该项指示或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
  
  d.“偿付授权修改”是指开证行发给偿付行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的通知。
  
  e.“索偿行”是指在信用证项下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索偿行”还应包括被授权代表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
  
  f.“索偿要求”是指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交的要求偿付的请求。
  
  g.“偿付承诺”是指在开证行授权或请求下,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在偿付承诺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条件下,保证偿付该索偿要求的一种单独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h.“偿付承诺修改”是指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表明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的通知。
  
  i.就本规则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一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偿付授权与信用证
  
  偿付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即使偿付授权引用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偿付行也与该信用证条款无关或不受其约束。
  
  B.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对索偿要求的偿付
  
  除非偿付承诺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
  
  第五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有义务在偿付授权和信用证中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对不遵守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
  
  C.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
  
  第六条 偿付授权和其修改的出具及接收
  
  a.所有偿付授权和其修改都必须以加押电讯或经签署的信函形式出具。
  
  当以电讯方式开立对偿付授权具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开证行应以加押电讯的方式通知偿付行有关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该电讯即为有效的偿讨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而毋需邮寄证实书。如果邮寄了证实书,则该证实书被视为无效,且偿付行没有义务把该邮寄证实书与以电讯方式收到的有效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进行核对。
  
  b.偿付授权和其修改必须完完整和准确。为了防止产生曲解和误解,开证行不应将下列文件发送给偿付行:
  
  1.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或以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代替偿付权或其修改。如果偿付行收到这样的副本,可不予理睬。
  
  2.含有多项偿付授权的电文或信函,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
  
  c.开证行在偿付授权中不应要求提供单证相符的证实书。
  
  d.所有偿付授权(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都应注明如下内容:
  
  1.信用证号;
  
  2.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索偿付,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都可以提出索偿。如果没有该注明,偿付行可向任何索偿行进行偿付;
  
  5.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和信用证号作出修改。
  
  e.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除应注明上述d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汇票的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作出修改。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f.1.要求向开证行提供索偿要求的预先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而不是在偿付授权中注明。
  
  2.要求向开证行提供预先借记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
  
  g.无论何种原因,偿付行不愿对偿付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作出偿付的,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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