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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市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和全省会议精神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府办明电〔2006〕6号)要求迅速开展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 2003年至2005年,通过连续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目前,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的污染加重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结构性污染还十分突出,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群众反映的难点环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环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要明确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在5个方面: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地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要逐一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界标设置。要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旅游、游泳、水上训练、非法捕杀鱼类等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燃油船舶行驶和停靠。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松花江流域沿岸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关闭。要集中治理二次供水污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开展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确保居民健康安全。 二是整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化工、制药、食品加工、屠宰、糠醛、冶炼、造纸、水泥、酿造、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清理和整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不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一律停产整治;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是查处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展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五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要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等问题。及时清理城市居民区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机械加工、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及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继续对高速公路以内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小铸造、小锻造进行集中整顿;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烟尘严重超标的锅炉及除尘器进行限期治理;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实行集中并网供热。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