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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签收和保存投标文件,拒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应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代表,并将联合收购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转让方、相关部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评审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以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方式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响应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二)收购价格低于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设定的底价; (三)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未按要求提交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标文件在提交时未密封; (六)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行使独立评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受让方确定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公告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节 电子竞价 第二十二条 电子竞价指产权转让方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限时连续竞争报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具有下列情形,可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一)处于参股地位的股权转让; (二)不改变控股地位的部分股权转让; (三)只能由市场发现价格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实物产权、知识产权和债权转让; (五)适用电子竞价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承诺接受产权转让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竞价资格确认和登记手续,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竞价场所和规定的时间,参与电子竞价。 意向受让方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轮报价应当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 意向受让方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 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电子竞价交易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由受让方确认签收,同时将竞价结果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三节 一次报价 第二十六条 一次报价指产权转让方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一次性书面报价单,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一次报价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承诺接受产权转让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密封的报价单。 产权交易机构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启报价单。在有效的报价单中,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此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进行新一轮竞价。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报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由受让方确认签收,同时将竞价结果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转让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四节 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机构委托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