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也必须完善审批手续,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办理鉴证和价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改制企业情况和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四章 交易价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价款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五条 转让标的在完成产权交割和相关法律手续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合肥市及县、区所属集体产权及其他所有制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