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国为新入境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例外规定(禁止招聘例外规定)


  根据《社会法典》第三部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至第八项“劳动促进”(1997年3月24日该法第一条,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594页)和1997年3月24日《劳动促进改革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594页)第八十一条第一句,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制定:关于工作许可权利的一般性信息。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根据第二条到第十条的规定,在德国境内有住所或惯常居留地的外国人可根据《社会法典》第三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颁发工作许可。
  
  第二条 培训和进修
  
  一、工作许可可以发给:
  
  德国或者外国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了培训和进修的目的而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是其它允许进行培训和进修的机构聘用;获得来源于公共资金的奖学金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实习生)发给与奖学金期限相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具备德国或外国高等院校或高
  
  等专科学校的入学资格的培训生和进修生,如果可以证明是在被认可的学徒和培训计划范围内培养成具备更高技能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他具有职业证书或同等职业技能的进修者,以及可以证明在国内被认可的学徒和培训计划范围内就业的培训生,如果在个别情况下获得的职业
  
  知识和技能可以在其来源国得到应用,对于此培训和进修存在着特别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发展政策利益,或国际培训总体上很普遍;对于第一次接受培训的人,只许在具备特别理由的个别情况下颁发工作许可。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工作许可:
  
  被一家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企业聘用、并且通过临时雇用使之熟悉工作的外国人;在根据国家间协议建立的德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作、目的是为了熟悉工作或培训和进修的专业人员;在出口供货或许可证合同的范围内或为了执行这类合同而在国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国人;年龄在25岁以下、在德语为母语的家庭里从事保姆工作的外国人。
  
  三、在下列情况下,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工作许可:
  
  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从事职业培训或语言培训的外国人;根据存在的业务关系,在必要的范围内,为了向其介绍德国业务伙伴的业务实践或工作方式而被该德国企业临时雇用的外国人。
  
  四、在下列情况下,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的工作许可:
  
  德国高校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毕业后根据计划在与专业相关的实习领域内从事实习活动的。根据国家间的协议或根据协会或德国经济公法机构的协议临时被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企业或协会雇用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只有在具备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向管理人员颁发工作许可。
  
  五、只要国家间的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对培训和进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或在个别情况下有必要,可颁发有效期限超过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工作许可。
  
  第三条 劳动合同
  
  一、根据国家间协议,为了履行一个或多个劳动合同而雇用的外国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在同一个雇主处获颁最长为两年的工作许可。如果从一开始就确定执行该劳动合同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则工作许可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外国人已离境,且居留许可已过期或失效,只有在离境和作为劳动合同的雇员重新入境的间隔时间不短于以前的居留许可的总有效期时,方可颁发新的就业工作许可。第三句提到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外国人在离境前在本规定的效力范围内就业的时间不超过九个月,该间隔为三个月。
  
  二、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可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根据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企业雇用的业内雇员的情况,对联邦劳动署颁发给建筑业的工作许可进行数量限制。在此,应注意对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考虑。
  
  三、驻所在外国、根据国家间关于劳务合同雇员协议从事业务的企业,临时派遣外国人到该企业的国内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具有企业特定的知识的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或进行审计,可在劳务合同活动要求的范围内为这类外国人颁发不超过四年的工作许可。第一款第三句和第四句相应适用。
  
  第四条 有期限的从业
  
  一、如果是雇员根据联邦劳动署与其来源国的劳动管理部门商定好的程序、选择和中介方法而被介绍来的,可向从事农业、林业、饭店和餐饮业、水果和蔬菜加工业以及在锯木厂工作的外国人颁发每个公历年度合计最多三个月的工作许可,每周至少工作三十小时,平均每个工作日至少工作六小时。第一句所称的雇员为同一个企业工作的时间限制在每个公历年度七个月以内。第二句不适用于水果、蔬菜、葡萄、啤酒花和烟草种植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