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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除了第5条第(1)款中提到的组织之外的,具备明确的文化、经济、教育、宗教或社会规划的任何团体,都不得接受外商出资捐赠,除非这些团体: (a)依照本法指定的规则已在中央政府备案;而且 (b)通过某个已将款项用途做了以上备案的银行的分行,才可同意收受这些外商出资捐赠, 每个按如上规定已备案的团体,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用已指定的方式,向中央政府宣告其接受的每项外商出资捐赠的款项金额,以及授受该捐赠的来源以及捐赠方式,作何种用途,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该外商出资捐赠: 如果这些团体通过其他银行的分行或外商出资捐赠,而不是该团体通过其认可接受外商出资捐赠的银行的分行,或者该团体未在指定期限内或未能以指定方式宣告中央政府,或给出了虚假的宣告,则中央政府将以政府公告通告的方式,指示该团体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未预先取得中央政府的批准情况下,不得接受任何外商出资捐赠。 (1A)第(1)款提到的任何团体,如其未根据该款在中央政府备案,则只有在预先得到中央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外商出资捐赠,并且还应该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指定的方式,向中央政府宣告其收受的外商出资捐赠的款项金额,以及收受该捐赠的来源以及捐赠方式,作何种用途,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该外商出资捐赠。 (2)每位即将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如其在被正式命名为候选人之前,紧接于该命名日以前一百八十天内曾收受过任何外商出资捐赠,则该候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指定的方式,向中央政府宣告其收受的外商出资捐赠的款项金额,以及收受该捐赠的来源以及捐赠方式,作何种用途,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该外商出资捐赠。 第7条 :奖学金受益人等向中央政府宣告 (1)任何印度公民从外国来源获得的任何奖学金、津贴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款项,都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指定的方式,向中央政府宣告其收受的奖学金、津贴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款项金额,以及收受该款项的来源以及作何种用途。 (2)任何印度公民,当其从任何外国来源以奖学金、津贴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补贴方式,获得任何经常性收入,则在第(1)款中提到的宣告中应详细列明,包括该公民以多长时间间隔收取津贴、收取的津贴用途等详细资料。 (3)如果这些奖学金、津贴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补贴的年收取额度,不超过中央政府为此在本法项下规则中规定的限额,则不必对这些奖学金、津贴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补贴,依照第(1)款或第(2)款中规定进行宣告。 第8条 :不适用于第4条的人员 第4条 中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中指定的人员根据第10条规定,以下述方式收受的外商出资捐赠- (a)来自外国来源的,由外商在印度按正常办理的经营程序,应付给该人的或其下属的薪金、工资或其他报酬;或者 (b)通过该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付汇中,或该人在印度以外正常办理的经营过程中取得的; (c)当外国资金来源于政府进行某项交易时,该人作为该外国资金来源的代理人;或者 (d)作为印度使团成员收受的礼物或赠品,如果这些礼物或赠品收受符合中央政府关于礼物与赠品收受方面的规章条例;或者 (e)在预先得到中央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收受的,来自于亲属的外商出资捐赠: 如果该人从其亲属那里收受的外商捐资金额,其价值每年不超过一千卢比,并且该人已向中央政府宣告了其收受的捐资金额、来源,以及收受该款项的方式、作何种用途,则不再需要政府的批准。 (f)通过官方渠道、邮局或其他根据1973年外汇管理法(1973年第46号)授权外汇经纪人,在正常的贸易经营中以汇兑的方式收取的款项。 说明:在本法中,“亲属”是指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中赋予的含义。 第9条 :收取外国友好援助的限制 议会议员、政党官员、〔法官〕1、公务员或任何公司的雇员,在出访印度境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时,除非预先得到中央政府的允许,否则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友好援助: 在印度以外国家或地区出访时,由于突发疾病而必须得到紧急医疗援助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前文提到的政府的允许,但是,当该人接受了这种外国友好援助时,从接受援助之日起一个月内,该人必须向中央政府宣告有关接受援助的事实以及援助的来源、接受援助的方式。 第10条 :中央政府对于某些案例禁止接受外国友好援助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