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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1条 :1年一次性护照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不依照第8条第1项规定,可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1次性护照。<修改1991.06.17、1992.05.29、1994.08.31、1997.07.07、1998.05.29、1999.10.25、2000.11.29> 1、符合第3条第3小项者申请护照签发时。但是,对国外旅行许可证上记载的国外旅行许可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性护照,有效期为1年以上时可签发自护照签发日起至期满为止的多次性护照;文化观光部长官推荐的优秀文化艺术家和国际比赛参赛者或为国外战地训练,对需在1年内进行数次旅行的国家代表选手可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性护照;作为专门要员或产业机能要员的义务服役者中,认为在义务服役期间有数次与相关领域有关的国外旅行的必要时,对有关指定企业负责人推荐者可签发有效期为5年以下的多次性护照。 2、本人申请时。 3、符合第17条第4项者申请时。 4、相关行政机关长官通知适于签发一次性护照时。 第12条 :申请护照签发时的具备资料 确认根据令第5条第2小项及第6小项规定之国外旅行目的的资料及其他文件如下。但是,通过签发护照相关行政电算网可确认居民登记表的记载事项时,可免交第1小项资料。<修改1992.05.29,1995.09.23,1998.05.29> 1、符合第8条第1项时,居民登记本或户口本各1份。 2、符合第8条第2项时,符合以下各条款的资料各1份。 (1)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报海外移居者,应提出同申请确认书、海外移居申请书及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2)拥有居住国永久居住权者,应提出永久居住权(无永久居住权制度的国家,代用最初滞留许可书)或移民签证的复印件。 (3)在国外因婚姻等事由,特别需要签发居住护照者,应提交可证明其事由的资料。[修改全文1991.06.17] 第3章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延期及再签发 <修改1999.10.25> 第13条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等 ①因签发护照后的情况变化而增加签证栏或修改同伴子女的相关事项时,进行根据令第19条规定的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修改1999.10.25> ②根据令第19条规定的变更护照的记载事项或在国内申请延期(包括根据法第9条第2项规定,包括护照有效期满6个月内重新赋予有效期的情况,以下相同)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修改1995.09.23, 1999.10.25, 2000.11.29> ③修改姓名等或丢失、遗失或毁损护照时,再签发根据令第21条规定的护照。<修改1999.10.25> 第13条 2:增加签证栏 ①护照持有人在其护照上需要增加签证栏而在国内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在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的变更护照记载事项等申请书,应提交给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2000.11.29> ②根据第1项规定的签证栏增加,仅限于1次。 [本条款新设1996.09.30] 第14条 :护照记载事项的变更等的限制<修改1999.10.25> 对符合第3条第3小项者,不能办理变更护照的记载事项或延期。<修改1995.09.23, 1997.07.07, 1998.05.29, 1999.10.25> 第15条 :延期等 ①需要延期普通护照者,在其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在国内向护照签发权者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格式,在驻外行政机关申请时依照附件第2小项2格式,提出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但是,护照签发权者认为具有特殊事由时,护照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时也可申请延期。<修改1991.06.17, 1992.05.29, 1995.09.23, 1999.10.25, 2000.11.29> 1、删除<1992.05.29> 2、删除<1992.05.29> ②对13岁以上17岁以下的男人,超过17岁当年的12月31日起不能办理延期。但是,被认为不得不取得签证并提交归国保证书时例外。<修改1998.05.29> 第16条 :同伴子女的变更 ①需要在护照上增加同伴子女者,应附加以下各条款的文件并提交给护照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1、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 2、证明同伴子女的文件。 3、同伴子女的护照证明照2张。 ②护照名义人需要分离其护照上记载的同伴子女时,应将护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申请书提交给护照签发权者。<修改1999.10.25> 第16条 2:因修改姓名等的再签发护照 ①需要修改护照的出生年月日、居民登记号或韩文名(以下称为“韩文名”)者,应附加1份身份证申请后申请再签发。 ②需要修改护照的英文名(以下称为“英文姓名”)者,符合以下各条款时申请再签发: 1、护照的英文姓名与韩文姓名的发音明显不一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