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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符合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物品。 ③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物品遗失或丢失,指陈旧设备的废弃、设备物品的作废及因其它事由的物品遗失或物品丢失。此时遗失或丢失的申报程序,依照关税厅长规定的告示内容。 ④根据法第23条第3项规定的资料保存期间,运入物品时为自运入之日起5年,运出物品时为自运出之日起3年。 第十八条 :计算机体制的建立 为根据法的申报、申请或许可、承认等业务的快速处理及自由贸易地区内物品的有效管理,产业资源部长协助关税厅长,应努力建立入住企业通过连接海关计算机网可处理业务的体制。 第十九条 :库存不足物品的关税征收 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库存不足物品征收关税时,将符合以下各小项的日期视为根据关税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征税物品确定时期征收关税:<修改2000.12.29> 1、国外物品在运入状态下丢失时,该物品的运入日期; 2、对国外物品等进行加工、维修等时,加工或维修日期。 第二十条 :对关税地区的限制进口物品之运出承认 ①根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业资源部长在承认进口限制物品的运出上,应提前与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进口承认机关协商。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运出承认相关详细事项,以产业资源部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外加工的承认等 ①为进行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可运出到关税地区的物品仅限于原材料或专用于制造、加工原材料的设施材料(包括模具)。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用原材料,其运出许可范围为该入住企业全年加工原材料出口额的60%以下。但是无全年出口业绩或因出口业绩大幅增加等事由,认为适用全年出口业不恰当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可以其他方法计算国外加工的运出许可金额。 ③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国外加工许可期间,原材料为1年以下,设施材料为对同意品种入住企业和国外加工受托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期间范围内,其期限不得超过3年。 ④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运出场所,是国外加工受托企业的工厂或其附属加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国外加工作业的结束报告等 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获得国外加工承认者完成国外加工作业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将完成国外加工事实报告给产业资源部长,对在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前加工的物品、未使用的原材料及废品(包括副产品),应重新运入自由贸易地区内。但是符合以下各小项的物品,提前向海关长申报时则不同: 1、对加工物品,自国外工厂直接出口或为国内销售向海关长申报出口或运出的; 2、通过国外加工工序生产的物品(包括副产品),提前向海关长申报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国外加工承认事项等的通知 产业资源部长具有以下各小项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管辖该自由贸易地区的海关长; 1、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国外加工承认或变更其承认内容事; 2、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接收完成国外加工作业报告时; 3、获得国外加工承认者,在其期间内未完成国外加工时;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临时运出入 ①根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临时运出或运入物品而需海关长承认者,应将关税厅长规定的文件提交给海关长。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物品的临时运出、运入期间为6个月以下。但是因物品的展览、宣传等不得已事由需延长其期间者,应在期限期满前向海关长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征税标准的扣除申请 ①根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后文规定,需在征税标准中扣除国内物品的数量或价格者,在进口申报书上附加国内物品运入确认书等后应提交海关长。 ②需在征税标准中扣除的国内物品的数量或价格,以运入该物品的日期或确认国内物品的日期为准计算。 ③关税厅长在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申请程序、计算方法等的规定上,应反映产业资源部长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厂等的建筑 ①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所称“其它总统令规定者”,指符合以下各小项者: 1、根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的代办处或常驻职工的机关; 2、地方自治团体; 3、认为入住企业的事业经营上有必要而产业资源部长指定者。 ②根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业资源部长处理根据建筑法属于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权限的事务时,应立即向管辖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通知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