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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①根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由贸易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之委员,财政经济部副部长、外交通商部副部长、行政自治部副部长、农林部副部长、环境部副部长、建设交通部副部长、海洋水产部副部长及企划预算处副处长。 ②委员会的委员长(以下简称"委员长")召开委员会议,成为其议长。 ③委员会议以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开会,以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赞成进行议决。 ④委员长召开委员会议时,应在7天前以书面形式将开会时间、地点及议题等通知各委员。但是紧急情况时则不同。 ⑤为处理委员会事务,在委员会设有干事1名,在产业资源部下属公务员中由委员长任命干事。 ⑥第一项至第五项外的运营委员会相关必要事项,通过委员会的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营 ①根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务委员会委员长成为产业资源部副部长,委员成为以下各小项者: 1、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行政自治部、农林部、产业资源部、环境部、建设交通部、海洋水产部、企划预算处及关税厅的下属2级或3级公务员中,所属机关负责人点名者。 2、相关特别市、广域市或道的2级或3级公务员中,所属机关负责人点名者。 3、其它委员长委任者。 ②为处理实务委员会的事务,在实务委员会设有干事1名;在产业资源部下属公务员中,干事由实务委员会的委员长任命。 第二十九条 :听取意见 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为审议议题而认为必要时,可使利害关系人出席并听取其意见,也可邀请向相关专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报酬 对出席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之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专家,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报酬。但是公务员身份的委员,因其所管业务的直接关系而出席委员会及实务委员会时则不同。 第三十一条 :其它委员会的审议事项 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小项中所称“其它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运营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指符合下列各小项事项: 1、外国人投资的引资相关业务中的重要事项; 2、在自由贸易地区内,为促进入住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及培养人才的资金支持相关事项; 3、在自由贸易地区内,为扩大各种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的相关事项; 4、其它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运营的相关必要事项,产业资源部长要求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代办处的设立等 ①根据法第37条规定,财政经济部长、法务部长、情报通信部长、保健福祉部长及劳动部长为处理关税、租税的课税、征收、出入境管理、邮政、通信、检疫、劳务相关事务,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代办处或驻进下属公务员。 ②根据第1项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设立代办处或驻进下属公务员的机关负责人,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协商。 第三十三条 :权限的委任、委托 ①根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财政经济部长将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四规定,在自由贸易地区内对外国人投资的减免租税申请及租税减免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减免、减免内容变更、符合减免对象与否的决定、确认、通知相关权限,委托给产业资源部长。 ②根据第1项规定处理授权事务时,产业资源部长应将其结果通知财政经济部长。 ③根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指定为由贸易地区的港湾上,产业资源部长将根据法第九条、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委托给海洋水产部长。 ④根据第三项规定办理入住许可时,海洋水产部长将其内容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 附则 <第16965号,2000.09.06> ①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与其他总统令的关联: 实施本法令时,引用其它总统令中原先建立出口自由地区法施行令时,本法令中如有符合其规定时,视为引用本法令或本法令的相关条款。 附则:关税法施行令 <第17048号,2000.12.29> 第1条 :施行日期 本法令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至6条:省略 第7条 :其他法令的修改 <1>至<15> 省略 <16>对自由贸易地区的指定等相关法律的施行令,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中,将“关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各小项”改为“关税法第二百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关税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改为“关税法第二百十三条”。 第十九条 正文中,将“关税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改为“关税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 <17>至<20> 省略 第8条 :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