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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4-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序言
  
  规则的解释及适用
  
  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根据本规则及第9号美国法典作出解释,并予以适用。多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如果仲裁员就本规则的内容或适用产生分歧,应依据多数意见作出,适当情况下,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员应按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保证裁决能被合法地执行。
  
  对独任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对多数仲裁员的规定。
  
  所有提及的“法”均指美国仲裁法(第9号美国法典)。
  
  所有对第三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也都适用于公断人。
  
  所提及的“SMA”均指海事仲裁员协会。
  
  一、仲裁协议的规定
  
  第1条 双方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本规则,包括达成仲裁协议时对本规则的有效修改,均应约束双方当事人并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规则关于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的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均可共同改变或修改本规则内容。
  
  除非事先作出相反的约定,凡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应视为同意本案裁决可以由海事仲裁员协会和/或其通讯员发表出版。
  
  第2条 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争议与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产生的其他争议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
  
  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否则合并审理的案件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定至多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应由法院决定三名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庭
  
  第3条 仲裁庭名称
  
  “仲裁庭”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而产生的审判庭,依据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4条 仲裁员名册
  
  海事仲裁员协会编制并保存一份名册,均为有资格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人员,仲裁员从中选出。
  
  第5条 仲裁庭办公地点
  
  仲裁庭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的办公地点依据下列规定:
  
  (a)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b)两名仲裁员-由两名仲裁员自己决定的任意一名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c) 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其他两名仲裁员选出的首席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三、仲裁的提起
  
  第6条 仲裁程序基于仲裁协议提起
  
  根据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订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请求仲裁的书面通知,而开始仲裁。
  
  在仲裁请求中,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应列明争议性质、有关损失数额;如有的话,应列明要求补偿的数额。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根据第25条规定在仲裁程序终结前,自由修改或增加仲裁请求事项。
  
  第7条 仲裁审理地点的确定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的审理将在纽约城由仲裁庭选定的地点进行。
  
  双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通知,以便能亲自出席或派代理人出席庭审。
  
  四、仲裁员的指定
  
  第8条 无资格担任仲裁员
  
  与裁决的结果将有或已有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或仲裁前已获知争议事项详细情况的人不能作为仲裁员。
  
  第9条 对无资格担任仲裁员情况的披露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或开始仲裁前,所有仲裁员都应当披露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客观公平审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平裁决的任何情况。
  
  这样的披露事件应包括与以下人员之一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a)仲裁当事人;
  
  (b)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或相关公司;
  
  (c)当事人顾问;
  
  (d)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当时的雇佣人与仲裁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 ,该仲裁员不得接受指定或担任仲裁员。
  
  收到仲裁员的披露声明后,当事人可以接受仲裁庭或要求仲裁庭某成员(或全体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该仲裁员应被告知回避理由,并根据第13条a款和b款的适用的规定退出仲裁庭,由他人替换其职务。但是,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认为回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退出,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申请回避人保留裁决作出后向美国有关地区法院上诉的权利。
  
  第10条 当事人的直接指定
  
  仲裁协议具体规定仲裁员指定方式的,该方式应予遵守,如有争议,该条款应优于本条规定。
  
  海事仲裁员协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应寄送其现时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以从该名册中指定。
  
  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行事。
  
  如果仲裁协议对上述期限未作规定的,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该规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否则,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第二名仲裁员,这种指定具有同对方当事人的指定一样的强制力和效果。任何以这种方式指定的仲裁员应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要求,具备相同的资格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协议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的,则以这种方式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本条中有与此相反规定的,即提起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欲在规定的20天之内强制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则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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