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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二十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二十三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一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二十四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二十五栏。 (c)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如不足一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七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二十七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兹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纸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七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栏栏内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总的必须经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二十八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本条是可任意选择的,只有在第二十八栏栏内双方明确协议和列明的情况下,本条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第十一条即被认为予以删除)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如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所支付的费用,对此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b)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七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