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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光船赁租合同

[接上页]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电报或电传向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原来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和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如果在第二十九栏栏内明确协议和说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十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所有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七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百分之十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和不论什么样的债务,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兹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要,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和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束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和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那期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和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的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而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遗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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