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接上页]

  第九节 裁决的再审
  
  第三十八条 
  
  (一)由于发现一个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当事国一方或另一方得要求再审,但以在宣布裁决前,法庭和提出再审要求的当事国一方均不知道此事实,且不知道此事实并非该一方之过错时为限。
  
  (二)修改裁决之请求应在发现新的事实之后六个月内提出,无论如何应在宣布裁决之后十年内提出。
  
  (三)在进行再审程序时,法庭首先应就新事实之是否存在作出决定,并就提出之请求是否可以受理作出裁决。
  
  (四)如果法庭裁定此项请求可以受理,该法庭随后便应就争端之实质问题作出决定。
  
  (五)只要有可能,再审请求应向作出该裁决的法庭提出。
  
  (六)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可能把此请求提交作出该裁决的法庭,除当事国已就别的解决办法达成了协议外,当事国之一方得把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七)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应有关一方的要求,倘情况需要,得中止裁决的执行,以待就再审的请求作出最后的裁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