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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Ⅷ)审查并批准总干事有关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在联盟管辖事务范围内给总干事必要的指示; (Ⅸ)在其认为对实现联盟的目标合适时,建立委员会和工作组; (Ⅹ)决定缔约方之外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间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Ⅺ)采取旨在促进联盟的目标的其他适当行为以及履行按照本条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的协调委员会的意见之后作出决定。 (3)[代表]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缔约方。 (4)[投票](a)缔约方是国家的,应有一票表决权并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投票。 (b)在其所有成员国都是缔约方,并且其所有成员国都通知总干事它们的投票权可以由其行使时,作为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还可以行使其投票时在场的成员国的投票权,如果政府间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参加了投票或表示弃权,则该政府间组织在投票时不能行使其成员国的投票权。 (c)作为缔约方的国家在投票时,其投票权不能由一个以上的政府间组织行使。 (5)[法定人数](a)有投票权的缔约方的半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b)在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大会可以作出决定,只有在法定人数和规定的多数通过通信投票方式达到时,这些决定才发生效力,但有关其本身程序的决定除外。 (6)[多数](a)鉴于本条第9段(b)和第11条2(b)和(3)的规定,大会的决定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多数票。 (b)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7)[会议](a)大会应每两历年由总干事召集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在没有特殊情况时,该会议与组织的大会同时期同地点举行。 (b)依据四分之一缔约方的请求或依总干事本人的创议,大会应召开由总干事召集的临时会议。大会也可以为了第6条(7)(d)规定的交换意见的目的,或者为了审议第7条所述报告的目的,根据作为争议当事方并且是交换意见或所述报告的主体的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召开由总干事召集的临时会议。 (8)[程序规则]大会应制定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9)[指南](a)当本条(2)(a)(Ⅳ)所述的指南与条约或细则的规定相抵触时,后者有效。 (b)大会通过上述指南应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 第10条国际局 (1)[任务]国际局应: (Ⅰ)执行有关联盟的行政任务,以及任何由大会特别指定的任务; (Ⅱ)按规定的方式执行根据本条约确立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所要求的行政任务; (Ⅲ)依据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争议解决的情况; (Ⅳ)当缔约方是根据联合国全体大会确立的惯例而被确认为发展中国家,并且组织的基金已被授权为上述目的使用时,依据该发展中国家的请求,向其派遣资深法律专家,以便在任何本条约确立的并且该国是当事方的争议解决程序中协助该国。国际局应以保证其持续公平的方式进行工作。 (2)[总干事]总干事是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联盟。 (3)[国际局在会议中的地位](a)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任何官员,应参加第(5)段中规定的所有会议,但无投票权。 (b)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官员在所有第(5)段规定的会议上应是当然秘书。 (4)[修订会议](a)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召开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并召集这类会议。 (b)总干事可以就上述筹备工作与政府间以及国际和国家的非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 (5)[大会以及其他会议]大会的会议及其他在联盟支持下组织的会议应由总干事召集。 第11条细则 (1)[内容]细则应规定下列内容的规则 (Ⅰ)本条约明文规定需要“规定的”; (Ⅱ)对实施本条约规定有用的细则; (2)[生效以及多数](a)大会应决定细则及其每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 (b)根据第(3)段的规定,细则或者其任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 (3)[一致同意的要求](a)细则可以规定只有经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 (b)已被规定为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才可以将其改为在以后不需一致同意即可修改。 (c)以后增加任何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修改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 (4)[条约和细则的抵触]条约的规定与细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前者有效。 第12条修订会议对条约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