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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824条裁决地 取消:裁决应在意大利制定。 第825条裁决书的存档备案 仲裁庭应按当事人的数量拟好裁决书。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日起10日内,直接交给,或以挂号信形式给每方当事送达裁决书正本。 意欲在共和国内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后,将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连同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或同类有关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一起,送交仲裁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官登记处。 经确认裁决符合所有正式要求,司法行政官就可以发出执行命令,宣布应予执行的裁决及对该裁决的判决都应予以注册登记。 登记处应通知注册登记的仲裁当事人及司法行政官依据第133条第2款发出命令所涉及的当事人。 对拒绝执行裁决而对司法行政官命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仲裁法庭经合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继续上诉。 第826条对仲裁裁决书的更正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庭应对裁决书中的漏裁、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作出更正。 仲裁庭自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20日内应作出反应。仲裁庭的决定应自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10日内以挂号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裁决书已归档备案,更正的请求应提交登记处的司法行政官。第288条可参照适用。 第五章 抗辩方式 第827条抗辩方式 仲裁裁决只能因以撤回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反对为由提起诉讼。 抗辩可单独提出,而不考虑仲裁裁决。 鉴于未解决争议问题的裁定可与最终的裁决受到抗辩,解决部分争议的裁决会立即受到抗辩。 第828条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可以在裁决通知后90日内向仲裁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 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一年后,不得再对裁决书提出抗辩。 更正裁决书的请求并不构成对裁决书抗辩期限的中止,但是,已经更正了的部分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受到抗辩,从收到仲裁庭决定更正裁决的通知之日起算。 第829条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不论是否放弃权利,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 (2)倘若撤销申请的原因已在仲裁进程中出现,仲裁员不是按此篇第一、二两章的规定任命的; (3)裁决是由第812条规定不得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作出的; (4)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或未能裁定仲裁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事情,或仲裁条款彼此抵触,但第817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仲裁裁决不符合第823条第2款第3、4、5项及该条第3款第6项所述的要求的; (6)裁决的作出超过了第820条规定的期限,第82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7)在仲裁程序中,尽管中方当事人已要求按第816条的规定履行仲裁程序,以免作出的裁决无效,但在仲裁程序中这些手续仍未被履行的; (8)倘若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抗辩,仲裁庭作出的新裁决与先前的裁决相反,或得与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相反的; (9)如果在仲裁程序中未遵循“听取双方之词”的原则的; 要求撤销的抗辩也可因仲裁庭并未依据仲裁法作出裁决而提出,除非当事人授权可以公平和善良原则作出裁决,或者当事人声明他们不会对裁决提出抗辩。 在适用第808条第2款时,对违反和错误适用集体劳动合同及协议的仲裁裁决也可提出抗辩。 第830条对要求撤销抗辩的决定 上诉法院认为抗辩成立,可作出仲裁裁决无效的判决;如果撤销的原由只影响仲裁裁决的部分,则此项裁决可与其他裁决分开,上诉法院应宣布仲裁裁决部分无效。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否则在此案准备作出决定时,上诉法院也应作出判决,或者如果上诉法院在判决时认为需进一步证据的,则应以命令方式把此案发还给一个指定的法官。 如果此案被搁置,上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发出命令中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831条撤回和第三方当事人的抗辩 不论是否放弃抗辩权利,依据第二卷的规定条件,并按第395条第1、2、3项和第6项规定的期限,仲裁裁决可以被撤回。 前款情势在撤销程序中发生的,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撤回的申请应被搁置,直至关于撤销的判决已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