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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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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三方当事人抗辩的仲裁裁决之情况依第404条规定。
  
  要求撤回的请求和第三方的抗辩应向仲裁所在地的地区上诉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可合并撤销裁决,撤回请求和第三方抗辩的审理程序,但双方当事人首次确定程序不允许进行全面讨论和对其他抗辩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六章 国际仲裁
  
  第832条国际仲裁
  
  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之日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在国外的,或者有关争议关系引起的责任实质性部分是在国外履行的,本篇第1章至第6章的条款适用于仲裁,但不得与本章规定相抵触。
  
  国际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仲裁案。
  
  第833条仲裁条款的形式
  
  以合同一般条款或以标准格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不需按民法典第1341条和第1342条规定经特别批准。
  
  假定当事人已知或虽因疏忽但应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书面达成的合同中以普通条款出现的仲裁条款有效。
  
  第834条仲裁适用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或规定仲裁庭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未作规定,则应适用最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在前款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应考虑合同条款和贸易惯例。
  
  第835条仲裁使用的语言
  
  仲裁庭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仲裁使用的语言,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36条仲裁员的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依第815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837条裁决书的制作
  
  仲裁裁决应根据亲自参加或以通讯电话形式参加合议的仲裁员多数意见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且仲裁裁决随后应即以书面形式制作。
  
  第838条抗辩
  
  第829条第2款,第830条第2款,第831条不应适用于国际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外国仲裁裁决
  
  第839条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要求将外国仲裁裁决在共和国内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区上诉法院提交申请,如果被执行方当事人在意大利无住所地的,罗马上诉法院有权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书正本或同类文件或经核证的副本。
  
  如果第2款规定的文件无意大利文本,申请人应另外提交经核证的意大利文的译本。
  
  上诉法院经审核确认所交文件是正式的仲裁裁决书,应发布命令,宣布此外国仲裁在共和国领域内可强制执行,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执行事项依意大利法律不应由仲裁解决的;
  
  (2)裁决内容与公共政策相违背。
  
  第840条抗辩
  
  上诉法院自作出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执行通知或发出批准执行的通告之后30日内,对上诉法院传讯令作出的对外国仲裁裁决书批准执行或拒绝执行的裁定可提出抗辩。
  
  提出抗辩后,程序应按第645条规定,在该程序所适用的范围内进行。上诉法院对抗辩作出判决提交高级法院。
  
  如果在抗辩程序中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下列情况之一存在的,上诉法院应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1)依据适用的法律,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仲裁协议依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无效的,而且当事人未依裁决制作地国家法律规定,对这些情况予以陈述的;
  
  (2)对仲裁裁决持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未被通知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者无法参加仲裁审理的;
  
  (3)对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是原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要求的内容,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范围,然而假定仲裁裁决的事项与仲裁协议的问题有关,可以与首次提交的问题分开,这些事项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并未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仲裁所在地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当事人未能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的;
  
  (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或者被仲裁制作地国家授权部门或依法律规定的部门撤销或中止的;
  
  如果要求撤销或中止裁决效力的申请已向第3款第5项规定的职能部门提出,上诉法院可延期对承认或执行裁决作出决定;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中止情况下,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也可被拒绝,只要上诉法院确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有关事项并不是意大利法律所规定的可仲裁性的;
  
  (2)仲裁裁决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
  
  在各种情况下,国际公约条款都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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