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实施时间】 2006-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等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从2006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当选名额不超过3名,由县政府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地点设在县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获得者;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含科学技术奖);获得县(市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2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八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评审办;
  
  (二)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办汇总;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第九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给予严肃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