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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不缴纳仲裁费用时,商会被授权依司法程序强制其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开始时,首席仲裁员可按契约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费保证金。仲裁庭亦应命令当事人提供保证金。 第40条 仲裁费的分摊和程序性补偿费用的裁决应由仲裁庭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作出。 第五章 国家法律的补充适用 第41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程序应按当事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办理;但在个别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另行办理。必须按契约第一条第三款遵守强行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不服仲裁裁决(契约第三十六至四十条)而向苏黎世州最高法院上诉(《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要求“变更”(契约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的规定。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42条 本《调解与仲裁规则》由苏黎世商会理事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以代替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的规则。本规则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43条 迄今为止还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规则应适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前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关于苏黎世州遵守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仲裁契约和修改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