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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198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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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某一索赔或反索赔中被诉一方的申请,可以就该当事人的仲裁费用的担保的提供,作出中间裁定,同时有权在该担保提供之前,决定中止仲裁或视情况作出其它决定。
  
  (5)应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出于仲裁庭的意志,修改裁决书中的偶发遗误或计算错误。该请求须在收到裁决书后28天内提出,任何修正应另行做成备忘录并成为裁决书的一部分。
  
  二、权力
  
  在无损于所有另外赋予或根据《1979年仲裁法》第5条第(2)款向高等法院申请而获得的任何权力的前提下,仲裁庭为高效快捷地进行仲裁,将视情况具有如下具体权力:
  
  (1)若认定某口头或书面证据与案件有关,接收之并据此决定该证据是否为法律所严格接受。但是,如果该证据是关于对任何一方提出的欺诈指控,则该权力不能实施。
  
  (2)限制专家证人的人数,要求在开庭之前交换专家报告,并且,如果仲裁庭认为合适,要求专家们在仲裁庭规定公开专家报告之前或之后的期间内,召开一次“无偏见会议”,以鉴别那些证据中有争议的部分。
  
  (3)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在开庭前交换证人关于事实的证词并作为主要证据接收。
  
  (4)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一名或若干名技术专家顾问与其一起审理并向仲裁庭就超出仲裁庭专长范围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被指定的顾问的费用将构成仲裁裁决费用的一部分。
  
  (5)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出于仲裁庭本身的意志,要求属于提交仲裁事项的任何东西交仲裁庭审查。
  
  三、多方当事人的争议
  
  对于多方当事人的争议,仲裁庭有下列权力:
  
  (1)如果争议已提交同一仲裁庭审理,则仲裁庭有权决定合并审理所有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且可以从经济和快捷的角度考虑,在程序上作出任何决定。
  
  (2)经现有仲裁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那些经书面同意合并审理的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并参加,然后,仲裁将继续进行,就如同该仲裁庭业经指定以合并仲裁的形式审理各有关方之间的争议。
  
  附件二:
  
   一、仲裁庭费用
  
  1.指定费用
  
  一方当事人指定或应该当事人请求代为指定仲裁员时,应当缴纳指定费用。#XHX(1该项指定费用的数额将由本协会委员会决定。#XHX)除另有约定,指定仲裁长或第三名仲裁员的费用将由申诉人垫付。
  
  2.预约费用
  
  (1)(a)对于开庭时间持续10天以内的,应向仲裁庭缴纳预约费用每人每天250英镑,(或者由本协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的数额。预约费用帐单将由要求确定开庭日期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如果双方要求确定开庭日期,由双方平摊,)并且应在预约确认后14天内或者在已确认的第一天(“开庭日”)之前6个月内,两者取其较晚者,支付。如果逾期没有全额支付,仲裁庭有权取消预约,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7天内支付拖欠余额从而确保恢复该预约。
  
  (b)在将要对案件作出裁决或在庭审开始之后,案件得到和解,则在计算仲裁费用时,或者在案件和解的情况下计算应付仲裁庭的费用时,应适当考虑已经缴纳的预约费用。
  
  (c)凡在开庭日之前非因休庭而造成开庭日期被取消,仲裁庭对预约费用将:(i)如果在开庭日之前3个月以内取消,全额收取之;(ii)如果在开庭日之前3个月以上取消,收取其50%。另外,还可收取任何中间裁决费用及实际开支,或者从根据上述(ii)项应退款项中予以扣除。
  
  (d)一旦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开庭日之前6周以上的时间内准许休庭,则预约费用不予退还,但若预约一个新的开庭日期,可与所需费用相抵。
  
  (e)一旦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开庭日之前6周内准许休庭,则预约费用不予退还,同时,若预约一个新的开庭日期,须另付预付费用。
  
  (f)在根据上述(e)款就准许休庭所依据的条件作出指令时,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罚没预约费用及/或决定在预约一个新的开庭日期时应另行缴纳的预约费用。
  
  (2)对于预计开庭时间超过10天者,应当协商预约费用,但是,在就费用达成协议之前,这种预约是临时性的。
  
  (3)仲裁员或仲裁长在收到其预约费用后如因任何原因被替换,则应在扣除其已付出的任何劳动的报酬后,负责将预约费用转给他的替换者。如果发生死亡,则其代理人有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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