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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198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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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宿
  
  (1)如果由仲裁庭安排住宿及/或伙食,其费用通常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而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休庭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保留要求当事人在产生有关费用后立即以平摊的方式(或仲裁庭指示的其它方式)暂付上述费用的权力。(在预订住宿及/或伙食之前,仲裁庭如认为合适,可以令当事人向其提供足以补偿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担保。)
  
  (2)如果当事人预订并支付住宿,并且希望其费用在裁决书中得到裁决,则必要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提供给仲裁庭。
  
  附件三:
  
  书面仲裁
  
  推荐程序
  
  如果当事人希望不开庭而对争议作出裁决,则推荐协议使用下列1-5条所列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使用本程序(或任何修改)时,应通知仲裁庭。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此之后认为有必要开庭,则须立即通知仲裁庭。
  
  双方陈述等文件的交换应在他们之间直接进行,除非委托他人(如律师或协会)代为处理。
  
  所有陈述、意见以及文件的副本应同时提供给仲裁庭,所有与仲裁庭的通讯亦应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所有文件副本应当清晰,并且如有需要,提供译文。
  
  第1条
  
  申诉人的书面申诉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纳本程序后28天内提交。
  
  第2条
  
  被诉人的书面答辩(包括反诉)连同任何所依据的,除申诉人已提供的之外,文件副本应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及文件后28天内提交。
  
  第3条
  
  如果没有反诉,则申诉人对其索赔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应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及文件后21天内提交。
  
  第4条
  
  如有反诉:
  
  (1)申诉人应在收到被诉人的申诉及文件后28天内提交答辩及进一步文件。
  
  (2)被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人的陈述及进一步文件(如有的话)后21天内提交其对反诉的最后陈述(如有的话)。
  
  第5条
  
  仲裁庭在此之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即将作出裁决的意图,并且除非任何一方在7天之内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陈述及/或文件,并得到同意,否则仲裁庭将做出裁决。
  
  附件四:
  
  预先会晤
  
  本规则第11条规定了在案件开庭时间预计持续5天以上,或者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双方代理人应首先核查案件的进展并考虑开庭的准备工作,然后,与仲裁庭进行一次预先会晤,研究上述事项(详见本规则第11条)。
  
  本附件以核对清单的形式列出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代理人之间的讨论应当达成某些程序上的约定,从而确定其余需要同仲裁庭讨论的事项资助可以减少需仲裁庭作出的具体决定。
  
  在复杂案件中,可能需要不止一次的预期会晤以便处理自前一次会晤以来产生的新问题或任何悬而未决的问题。
  
  由于各种案件大相径庭,考虑程序及各种问题时应当灵活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要留给当事人的顾问去处理(例如:可以同意哪些事实;将如何对待证据;需要何种类别的陈述等)。清单中所列的问题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庭都能或将决定的事项。因而,代理人首先深入地、实际地并以合作的态度考虑所列事项尤为重要,永远记住预期会晤的目的是:以最快、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申诉
  
  (i)是否已结束(包括具体项目)?
  
  (ii)是否需要修改?
  
  (iii)所有争议是否依然存在?
  
  2.证据交换
  
  (i)是否已完毕?
  
  (ii)关于尚未交换证据的事项的争议
  
  3.庭审
  
  A.一般事项
  
  (i)可以决定的初步问题(如:合同的解释、单一责任等)?
  
  (ii)任何仅凭书面陈述即可决定的问题?
  
  B.证据(事实)
  
  (i)是否一致认可某些事实/数据?
  
  (ii)交换证人名单(广义地注明每一个证人将作证的范围)
  
  (iii)是否适于以举证或宣誓提交某些主要证据?如果,开庭前就证据交换应做的安排?
  
  (iv)某些证据(也许是正式的或是边际重要的)的接受是否限于举证或宣誓形式?
  
  C.证据(专家)
  
  (i)是否需要专家?如是,其人数是否有一般性限制或是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的限制?
  
  (ii)专家报告应当何时交换?(应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在开庭之前很早就得到答复报告)。
  
  (iii)是否需要召开一次专家“无偏见会议”?
  
  (iv)仲裁庭是否能够根据专家报告而无须再请专家,处理技术性问题?
  
  (v)独立的专家顾问是否能有效地协助仲裁庭?
  
  D.检验
  
  参加试验或实验或者检验争议中特定物件是否有助于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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