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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节 非庭审仲裁程序 第26条仅凭书面文件仲裁 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争议仅凭书面文件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应当根扰本规则第8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披露,并且在得到当事人对仲裁员无异议的确认之后,将其书面誓词(见附件B)寄给当事人。然后,当事人将按其意愿,根据双方约定的日程,或者,如果无法约定,根据仲裁员确定的日程,提交文件和案情摘要(参见本协会《简短仲裁程序规则》)。 第七条 裁决 第27条时间 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最后证据或案情摘要之后,有义务尽快,但最晚不得迟于之后120天内,作出裁决。完成此项目的义务在于首席仲裁员,除非其行为能力的丧失妨碍他完成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的其它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遵守上述时间期限。仲裁庭未遵守本条规定不能成为对裁决书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28条形式 裁决书及仲裁员的裁决理由应当是书面的,并且应当由独任仲裁员或者,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仲裁员时,由多数仲裁员或者如果意见一致时,由全体仲裁员签名,持有部分或完全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应当签名,并应将该不同意见写入多数意见的裁决书。 第29条范围 仲裁员可以在其裁决中决定他认为公正合理的补偿或补救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特定义务的履行。仲裁员在裁决中应当确定第37条所规定的仲裁员报酬和开支。 第30条和解之后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解决了其争议,则仲裁员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列明约定的和解办法。 第31条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当事人将接受下列送达方式作为该裁决书的合法送达: (1)仲裁员以邮寄的方式将裁决书或其正式副本投递给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或者投递给该当事人的律师; (2)亲自送达裁决书; 第32条提供证明文件 仲裁员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向该当事人提供任何仲裁庭手中的经证明的文件的复本,其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反对,则仲裁员应考虑双方各自的理由,然后再决定是否提供。 第八节 特别规定 第33条放弃规则 任何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在他获悉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没有得到遵循而又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此提出异议或将其异议记录在案,则应视为他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34条时限 经双方约定并征得仲裁员同意,当事人可修改任何时间期限。仲裁员在获悉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或缩短任何根据本规则设定的时间期限,并应将时间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及其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35条文件的送达 提交仲裁或约定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其它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应视为已同意并且将同意用于根据本规则提起或继续仲裁的,以及用于与此相关的任何法院诉讼或用于就据此所作裁决而提出判决的任何文件、通知或传票可以按下列方式送达该当事人: (1)以邮寄的方式投递给该当事人或其代理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或 (2)在仲裁地所在州以内或以外亲自送达(而不论该当事人是否在美国)。所有文件均应注明送达日期,除非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员明确要求,不必提供对送达的宣誓证明。仲裁庭可以利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发送传票或执行其它由仲裁庭进行的法律程序。其费用和开支将由仲裁员确定分摊比例。 第九节 费用和开支 第36条费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费用将由提供该证人或要求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负担。如有笔录,同笔录及其所有文本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裁定,应由仲裁当事人平均分摊。这些费用先由责任方向记录证词的机构支付。 所有其它仲裁费用包括必要的仲裁员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或者直接由仲裁员要求提供的证人或证据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员在裁决中裁定该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指明的某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负担外,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摊。仲裁员对于可能需要花费的任何合理费用,可以要求预付之。 来自指定仲裁地之外的仲裁员的差旅费和生活费,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应先由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垫付。 当事人应先行向首席仲裁员平均预付他要求的任何费用包括差旅费或生活费。 第37条仲裁员报酬 仲裁员将决定他们的报酬。在确定该报酬时,仲裁员应当考虑标的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及所花费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