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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说明:
  
  1.本政策业已生效。
  
  2.所有获得ICANN认证的,负责注册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辖。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3.该政策是域名注册服务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和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政策中,“我方”指代域名注册服务商;“你方”指代域名持有人。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成为你方提交的注册协议中的一部分。该政策标明的一系列相关术语和条件,将适用于在你方与除我方(域名注册服务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发生的,由于你方的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在本政策第四段项下的解决程序将适用本政策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该程序可见诸于网址:www.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该程序同时还适用相关联的争议解决管理机构(或称眼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在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一个域名、要求保留或更新一个使用中的域名时,必须向域名注册机构做如下陈述和保证:
  
  1)《域名注册协议》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2)尽你方所知,确信对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危及任意第三方的权益;
  
  3)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非法目的;
  
  4)你方并非在明知将会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就域名注册是否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益而言,你方负有完全责任。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基于下列情况,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1)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或你方的授权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2)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于该域名争议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涉及你方的此类争议,依据本政策或本政策将来的版本裁决而作出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此处的“政策”为ICANN所认可;
  
  4)根据《域名注册协议》或其他合法原因。
  
  4.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本段标明了你方必须提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这一程序将由明列于以下网址所载有的名录中的一个争议解决机构(服务提供者)来受理,网址为: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a.提起域名争议的条件。在一个第三方(投诉方)依据程序规则,向一个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对你方提起指控之时,你方即应被要求加入这种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你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对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同时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b.恶意地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从第四段(a)(iii)的涵义出发,如果发生了相应的情形,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i)有证据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
  
  (ii)根据你方自身的行为,即可以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
  
  (iv)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你方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你方的产品或服务。
  
  c.如何在受到投诉时证明并维护你方关于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当你方受到投诉时,请依据程序规则的第五段来决定你方应如何加以应对。在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时,如果经过专家组的认定,可成为你方伸张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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