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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在得知发生了域名争议之前,你方已将域名或与域名相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被证明准备将之用于善意地提供的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之上;或者 (ii)你方虽然没有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广为人知;或者 (iii)合理使用域名或出于非商业目的合法地使用域名,同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玷污相关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企图。 d.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由投诉人从ICANN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并由该机构负责争议的解决。除非发生了如第四段(f)所描述的联合或合并的情形。 e.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启动和专家组成员的任命,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另作规定。专家组负责对于域名争议的裁定。 f.域名争议的合并。当投诉人和你方之间存在多个域名争议时,投诉人和你方均有权向一个单独的专家组申请合并解决争议,并由最初任命的专家组负责域名争议的裁定。该专家组可以依据其独立判断将任何此类的争议加以合并处理,前提是此类争议将适用本政策或为ICANN接受的本政策的未来版本。 g.费用。依据本政策,服务提供者(争议解决机构)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任何所需费用,都由投诉人承担。但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五段(b)(iv)款规定的情况下,专家组成员由1名扩充为3名时,全部费用由投诉人和你方平均分担。 h.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免责条款。ICANN和域名注册机构现在及将来都不组织或参与于任何有专家组涉入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对由于专家组的裁定而引发的任何结果皆不承担责任。 i.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j.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k.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段(b)(xiii)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 (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b)(xiii)),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5.其他争议内容。在你方与另一方争议人之间的关于域名注册的,同时不属于第四段项下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处理范围的争议由其他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解决,不在本政策协调范围之中。 6.争议中的免责条款。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争议双方关于域名注册与使用引发的争议。你方不得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列为争议一方或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引入争议解决事宜中。如果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被列为争议方,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将保留一切合理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将采取相应行动来维护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的合法权利。 7.维持原有状态。除非发生前述的本政策第3条所列出的各项情形,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对任何已注册的域名,采取撤销、转让、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变域名现有状态的措施。 8.处于争议中的域名转让。 a.域名转让给新的持有者。在如下情况下,你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域名:(1)在依据第四段而为发起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2)正处于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除该域名的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将来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根据这一条,撤销将域名转让转让与其他持有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