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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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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变更域名注册机构。依据第四段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你方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在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你方可以变更负。责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前提为你方仍将继续受到依据本政策而适用于你方的术语的约束。在司法诉讼或仲裁期间,而我方接受域名注册持有人对域名注册的转移,并成为该域名的注册管理者时,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将适用原有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关于对本政策的修订。
  
  ICANN有权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本政策予以修改。本办法如有修改,将在网上公布30天,期满生效。除非本政策已被投诉者依据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指控,在此情形下,被投诉者依据时有效的本政策的版本将在争议解决的整个期间对于域名持有者加以适用。在其他情形下,就任何域名争议而言,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将对域名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这种争议是发生于上述政策修改的生效期之前,或是发生在其生效期之后。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后的争议解决办法,唯一的救济办法是取消我方为你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前提是你无权就你已对我方所付的任何费用要求我方予以补偿。修订后的本政策将适用于域名持有人,直至域名持有人取消其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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