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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省级官员执行根据本法赋予的任何权力或职责; (b)任何省级部门或省级官员依法收集任何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及 (c)任何省级部门或省级官员向统计局长提供统计信息。 (2)所有省级官员,当他们根据本节所商定的安排实施依法授予或委派的任何权力或职责时,为了实施该权力或职责,应视为是依本法受雇佣。 11.(1)经议长批准并根据本节规定,部长可以与某一政府商议并达成协定,就以下各项与该省的统计机构进行交换或向其传输: (a)对一些特殊的统计问讯的答复; (b)对根据本法所收集的一些特定的信息的答复; (c)基于(a)和(b)中的答复所进行的报表和分析。 (2)根据本节与某省所达成的协议只适用于该省如下的统计机构: (a)具有法定权力,依据协定向应答者收集用于交流或传输的信息,这些应答者如果有拒绝或忽视向统计机构提供信息的行为,或向统计机构提供伪造信息,他们将受到法律制裁; (b)向加拿大统计局提供的信息,如果是根据第17节的规定禁止加拿大统计局及其官员和雇员泄露的,该局依法禁止泄露此类任何信息;并且 (c)如果某官员及雇员泄露(b)中所述任何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第17节所规定的同一信息在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了第17(2)节中有关的信息,本节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在该协议达成之前或即将生效之前,其中无论那一日期如何滞后,都不适用于向加拿大统计局或某省政府的统计机构作出的答复或由它们收集的信息。 (4)依据本节中所定协议,由加拿大统计局从应答者那里收集信息时,加拿大统计局应在收集信息时向应答者告知根据本节规定部长与其达成协议的统计机构的名称,并且根据该协议,从应答者那里所收集到的信息将向其反馈。 12.(1)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对信息进一步制表或出版,部长可与任何部门或市或自治团体签订协议,以便与其分享由加拿大统计局或市或独立团体为它们自己从应答者那里所收集到的信息。 (2)第(1)段中所述的协议应当指出: (a)应向应答者发出通知,告知该信息是为加拿大统计局和该部门或独立团体所收集;并且 (b)应答者应当书面通知统计局长,说明应答者反对加拿大统计局分享某类信息,除非该部门或独立团体有法律授权要求应答者提供该信息。 (3)依据第(2)段的规定,本节所述可分享的信息包括应答者向加拿大统计局或部门或独立团体提供的对原始问讯的答复和补充。 13.为了查询资料或记录,以获得符合本法案目标的某类信息,或协助完成或修正该信息,各部门或市办公室、独立团体、公司或组织的负责资料或记录的人,应向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开放以使其获取信息或协助完成或纠正该信息。 14.由部长、统计局长或部长授权的任何人签署的信件,对被雇佣并依法履行职责的人进行任命或撤职或指示,应视为任命、撤职或指示的证据。该信件应以明确的方式签署和寄发。 15.由本法授权履行职责的任何人为履行职责所制作的任何资料和文件,无论是书写的还是印刷的,为实施普查或收集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应当被视为是由适当的权力机关向制作者提供的,并作为指示的证据。 16.(1)经议长的同意,部长应准备一个或几个表格来规定提供给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和依法雇佣的其他人员的酬劳或津贴,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总额、伙食费或一定费用以及开支的限额。 (2)在要求他们完成的服务真正和全部完成之前,不应向第(1)段中所指的任何人支付全部酬劳或津贴。 保密 17.(1)依据第11节或第12节达成的协议传输信息,不受此节限制,依本法并根据本节进行起诉不受此节限制。 (a)除根据本法并在第6节宣誓过的聘用人员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依据本法所取得的可识别的原始报表。 (b)在第6节宣誓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故意导致泄露根据本法所获得的资料,如果这种泄露可能导致单个报表的内容与任何可确认的个人、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联系起来。 (2)统计局长可以命令方式授权公布如下资料: (a)个人、有关机构或部门为自身的目的而收集并于1971年5月1日前后传送给加拿大统计局的资料,在报送给统计局时,就像在收集时一样,应遵守保密规定。而实际上在收集资料时,保密的原则就得遵循。该资料只有经收集者和加拿大统计局局长的同意,才能由加拿大统计局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