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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个人或机构书面同意公布的个人或机构的资料。 (c)商业机构目前的所有人书面同意公布的有关商业机构的资料。 (d)根据法令或法律应对外公开的资料。 (e)有关医院、精神病研究所、图书馆、教育机构、福利机构或其他类似的非商业机构的资料。可能影响在这些机构接受治疗、护理的具体的病人或其他人员的细节资料除外。 (f)显示基层单位、公司或商业机构的含有如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索引或目录: (i)姓名和地址; (ii)统计事务中联系用的电话号码; (iii)统计事务中偏好的官方语言; (iv)在其事物活动中所生产、制造、加工、运输、储存、购买或销售的产品或其所提供的服务; (v)具体的雇员人数,实际工作人数或劳动力构成情况; (g)与运载工具或公共设施有关的资料。 (3)在本节中,运载工具一词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陆路、水路或航空形式运载人或货物的工具;公共设施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下设施: (a)以管道方式输送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设施; (b)煤气、电力、蒸汽或水力供应、运输或分发设施; (c)垃圾或污水收集和处置或污染控制设施; (d)以通信系统进行信息传输、发射、接收或传播的设施; (e)提供邮电服务的设施。 18.(1)除根据本法提起诉讼外,任何依据本法报给加拿大统计局的报表和被调查者拥有的报表复印件,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以法庭、法官或其他机构的指令,要求在第6节中宣过誓的任何人,在诉讼中提供有关在执行本法中获得的信息的口头证明、报表、文件或记录。 (3)本节适用于加拿大统计局根据本法不得泄露的信息或根据17节(1)小节授权,才能公布的信息。 人口普查与农业普查 19.(1)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应于1971年6月,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进行。自此以后,每隔五年开展一次。具体月份由议会负责人确定。 (2)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是要搞清加拿大每个联邦选区的人口数量,以及每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构成情况。 (3)议会的法律以及任何指令、规则、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涉及到的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除明文规定外,通常应指加拿大统计局1971年开展的人口普查以及以后每隔十年的人口普查。 20.加拿大的农业普查应该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开展: (1)在1971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 (2)在1976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除非议会负责人在这些年份另有指示。 21.(1)议会负责人将以法令的形式规定第19节和第20节中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的普查中所要调查的问题; (2)在(1)小节中制定的所有法令,将在法令制定后的30天内,在加拿大公告上发表。 一般统计 22.只要不妨碍第3节中所列的加拿大统计局的职责、不会影响本法所授权或要求的任何具体统计工作的权利或职责,根据部长的指示,统计局局长应对加拿大的如下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 (1)人口; (2)农业; (3)卫生健康与福利; (4)法律实施,审判和惩罚的管理; (5)政府与商业金融; (6)移民和出境; (7)教育; (8)劳动和就业; (9)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活动; (10)物价和生活费用; (11)林业、渔业和狩猎; (12)矿业、采掘和井下作业; (13)制造业; (14)建筑业; (15)运输、储存和通信; (16)电力、煤气和水利设施; (17)批发和零售业; (18)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19)行政管理; (20)社团、商业和个人服务; (21)其他由总理或议长规定的任何事务。 23.(1)统计局长应对加拿大进口和出口的货物建立一种编码系统,以便使统计局能够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与这些货物有关的统计数据。 (2)编码系统应在加拿大公告上第一部分发表。 24.(1)除按照本法利用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收集统计数据外,部长可以规定采用给本法规定的被调查人员寄发调查表的办法收集统计数据。 (2)根据第8节,(1)小节的人员在收到调查表后,应该予以准确回答,并按要求不迟于规定并在调查表上标明的时间或部长允许延长的时间内将调查表反馈给加拿大统计局。 25.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 (1)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员可以接触并监察对以国库部长名义,按所得税法或该法实施规则第9部分所获取的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