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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5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加拿大统计法

[接上页]

  (2)国库部长应将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提供给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检查记录的人员。其方式和时间由议会负责人规定。
  
  26.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国库部长应将加拿大进出口的报表及货物运输方式方面的有关详细数据提交给统计局长,其方式和时间由议长规定。
  
  27.法院或负责审判的法庭的书记员,当没有书记员时,主持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按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期限填报所收到的有关法院或法庭处理的犯罪事务表格。
  
  28.监狱的狱长,教养院院长,县、区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司法长官都应按照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期限填写并提交所收到的有关其管制的监狱、教养院的犯人情况的表格。
  
  29.在第26节、27节提到的被要求提交表格的每个人,应该每天将表格中包含的详细项目进行登记。
  
  30.加拿大司法总长应该按部长所指示的时间、期限,将部长规定的有关实行豁免权的案件的表格进行填写并送交给统计局长。
  
  违法与惩罚
  
  31.在第6节的(1)小节中宣过誓的每个人,
  
  (1)玩忽职守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蓄意制造错误的宣告、说明或回答;
  
  (2)伪装履行职责,获取或索求没有正式授权获取的资料;
  
  (3)触犯第17节(1)小节中的规定。
  
  以上情况视为犯罪并应立刻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半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2.任何个人,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本法所聘用的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的依法询问时,拒绝、忽视或有意错答;或
  
  (2)根据本法而要求对其所知的事务进行填报的人,拒绝或忽视提供数据或填报报表的;或有意提供错误的或误导的信息或其他任何欺骗的做法,所有这种拒绝、忽视、错答或欺骗,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加元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3.任何人,
  
   (1)负责保管着任何与本法要求提供数据的部门、市政办公室、公司、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的资料,或保管的资料有助于所要求提供资料的全面性或准确性,对统计局长授权索要资料的人进行拒绝或忽视给予;
  
  (2)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止或企图阻止工作人员依据本法履行公务;所有这些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4.(1)由普查员、代理人或其他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聘用的人留下的,或由邮局投递的标明是根据本法所分发的表格,而且附上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由房屋的居住者或家庭其他成员填写并签名,房屋居住者有必要填写表格并签名,尽管在通知中没有提到房主的名字,或房主没有亲自收到该通知。
  
  (2)由普查员、代理人或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聘用的人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办公地点;或由邮局投递给某人或其代理人标明是根据本法所分发的表格,而且附上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填写并签名。此人有必要填写表格并签名。如果通知要求的话,就将表格在限定的时间内邮寄给加拿大统计局。
  
  35.任何在第6节(1)小节中宣过誓的人,
  
  (1)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本法没有授权获得相同信息的人泄露,公布其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的市场价值;
  
  (2)用(1)段中的信息,对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进行投机活动,被视为犯罪并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款或5年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6.任何人,
  
   (1)为向其他人获取数据,冒充加拿大统计局工作人员;
  
  (2)不是加拿大统计局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却声称有法律授权,进行调查,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7.根据本法所收缴的罚款都属于女王陛下的加拿大王国并上交国库。
  
  38.根据本法所要提起的诉讼,应在诉讼事项发生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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