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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称为“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 第二条 对海外领地的应用 除第三章以外,本法延伸于规定的海外领地。 第三条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出现不同的表述以外: 档案馆指“1983年档案法”第五条(1)所述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 受权官员指根据第十六条为实现本法目标委任的官员。 统计局指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法”建立的澳大利亚统计局。 决定指根据第十三条作出的决定。 调查表格指根据第十条(1)由统计局长制定的调查表。 官员指: (1)“1975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法”第十六条(1)所指统计局的员工。 (2)根据法规协助开展统计局长功能的人员。 统计局长指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法”第五条(2)所指澳大利亚统计局长。 第六条 就法律实施同州政府的安排 (1)总督可同任何州长就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必要的或便利的安排,以实施本法或使本法生效,且特别针对下列全部或任何事项: (a)由州辖官员实施根据本法或法规授予或赋予任何官员的权力或责任; (b)由任何州辖部门或官员为实施本法需要收集的任何统计或其他信息;以及 (c)由任何州辖部门或官员向统计局长提供统计信息。 (2)执行本法或法规授予或赋予任何官员权力或责任的全部州辖官员,在实行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安排时,应被认为是本法所指执行该权利或责任的官员。 第七条 接受宣誓和保密 实施根据本法或规定授予或赋予任何官员的任何权力或责任的每位官员,在接受根据本法授予他或她的责任或执行根据本法授予的权力之前,应在一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事先确定的方式,签署一份接受宣誓和保密的文件。 第二章 普查 第八条 开展普查 (1)普查应在1981年举行,此后每五年举行一次,并在规定的其他时间举行。 (2)普查日期应是由政府公告为实现该目标而确定的日期。 (3)为开展普查,统计局长应收集为实现本条目标所规定的事项有关的统计信息。 第八条 A转送2001年普查信息至档案馆 如果:(a)将一份同2001年举行的普查有关的调查表交付统计局长或第十条所指的受权官员; (b)某人士已根据该调查表同意将该调查表所含信息转至本条所指的档案馆保管; 那么统计局长必须以统计局长和档案馆长共同同意的形式和方式将此信息转送至档案馆保管。 第三章 统计 第九条 将收集的统计信息 (1)统计局长 (a)可以不时收集为实现本条目标所规定的事项有关的且他或她认为合适的统计信息; (b)如果部长通过书面通知发出指示,应收集同该通知规定的事项有关的统计信息。 (2)统计局长应收集为实现第12条所指的汇编和分析各州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底的人口统计数的目的所必要的统计信息,但本款内容不应视为要限制(1)的普遍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调查表的填写 (1)统计局长可制订关于收集同第七条或第八条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的调查表。 (2)为实现第八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刊载通知,要求某一特定人群中的人士根据某一特定调查表所含或所附之指示,填写和提供该调查表规定的内容,并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交付统计局长或依以上指示交付受权官员。 (3)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某人士: (a)根据调查表所含或所附指示,填写和提供该调查表规定的内容; (b)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依以上指示交付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 (4)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件送交书面通知,指示该人士: (a)在通知送交后,根据调查表所含或所附指示,于通知规定的不少于14天的时间内,填写和提供调查表规定的内容;以及 (b)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依以上指示交付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 (5)(4)所述通知应说明第十四条的后果。 第十一条 回答问题 (1)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某人士回答为获得同第八条或第九条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所需要的问题。 (2)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件送交书面通知,指示该人士在通知送交以后,于通知规定的不少于14天的时间内,回答为获得同第八条或第九条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所需要的问题。 |